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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涉税操作指引(湖北)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272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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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是否需要办理缴费主体登记信息?
1.在土地、项目所在地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的缴费人,以此登记信息作为缴费主体,实行税费同征同管。
2.在土地、项目所在地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缴费人,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土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以此登记信息作为缴费主体。
3.在土地、项目所在地可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缴费登记与纳税登记不属于同一税务机关的缴费人,由缴费土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以此登记信息作为缴费主体。
4.在土地、项目所在地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缴费人,土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以“报验户”作为缴费主体。
5.自然人缴费人无身份信息的需办理自然人信息采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什么时间办理缴费主体税务登记信息?
划转后,缴费人在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协议)前需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主体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协议)后,向税务部门推送上述费源信息。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自然人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如何补缴土地价款?
自然人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交易部门)出具核定单给缴费人,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暂不适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政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按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交易部门)向缴费人提供的核定单录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费事宜。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一)涉及竞买保证金情形(流程中的缴费人指的是“竞得人”)
1.上门申报征收
缴费人在政务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价款的,政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窗口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端查询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信息,录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根据申报信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给缴费人,缴费人持填全信息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银行办理缴费。缴费成功后可在政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自行登陆电子税务局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缴费人在政务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申请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剩余款项的,政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窗口录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费事宜。
(二)不涉及竞买保证金情形
1.上门申报征收。
缴费人在政务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申请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款项的,政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按照自然资源部门传递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采集表》信息,录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费事宜。
2.网上申报征收。
缴费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款项的,由缴费人使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申报”功能模块,办理申报缴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