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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购买专利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费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552人已围观

问:我公司使用境外单位的专利技术,向境外单位支付专利技术费时,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按6%税率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专利技术费时,是否不需要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贵公司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增值税时,不需要代扣代代境外单位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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