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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中的“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不是股权转让是权益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536人已围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不得不说,从股权转让通常的理解出发,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下还是印花税法下的股权转让书据都会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导致无法准确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相关规定的意思。
通常所说的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税种的执行中),不分已实缴还是已认缴但尚未实缴,均为股权转让。
偏偏印花税下的股权转让仅仅指的是已实缴出资的股权,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的转让在印花税的规定内,不属于应税的股权转让书据,不征收印花税。
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在某执行意见中,实质是出资资格的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追根溯源,除了开始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的时候,股权出资都是实缴出资的背景之外,还得注意印花税是对“产权”转移书据征税。
显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延续了这个口径,将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的转让划为出资权益的转让,而不是股权转让(我们一度认为文件规定的是尚未实缴出资所对应的股东权益部分),规定明确在计算印花税时需要扣掉列明的这部分出资权益,同时文件没有规定按出资权益转让价格扣除不征税部分。
通常,股权转让协议会约定,如:持有5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转让价为零,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1000万的出资义务。
通常的理解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价格为零,所以不用缴纳印花税。实质是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的转让不征收印花税。
如:持有5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实缴为零,转让价为1100万元(因为公司有某种隐含的价值),由受让方将100万支付给转让方,由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1000万的出资义务。
按100万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如:持有5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为500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50%股权转让价为600万元(因为公司有某种隐含的价值),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部分500万的出资义务。
按600万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如:持有5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为500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50%股权转让价为1100万元(因为公司有某种隐含的价值),其中600万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部分500万的出资义务。
仍应按600万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