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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版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716人已围观
XX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XXX及X下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XX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X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X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符合要求履行出差审批程序。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XX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XXX元,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XXX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XXX元/间,标准间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一律按XXX元/天/人的标准凭票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XX元/天/人的规定标准凭票报销。
出差途中发生其他费用,请示领导批准后凭票据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或会议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X下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X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进行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有特殊业务要求的,在不突破差旅费标准和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施行。
第二十七条 X下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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