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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版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1751人已围观
XXX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三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轮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促使关键岗位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中,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岗位。结合单位实际,具体包括会计岗、出纳岗、固定资产管理岗、采购岗等。
第三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件的同时,还应按照关键岗位特殊性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到关键岗位任职或在关键岗位留任:
(一)因犯有经济、刑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错误,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存有收受贿赂或吃、拿、卡、要不良行为的;
(三)曾因工作中不坚持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受到过组织处理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其他不宜在关键岗位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方式。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可采取组织选调、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三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好资格审查和任职条件审核等必要环节,坚持公开择优、五湖四海、任人为贤的原则。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回避制度。在单位本部及所属单位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领导的关键岗位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关键岗位职务。如遇有这一情况时,应采取组织手段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建立定期学习教育制度。学习教育的内容以业务知识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主。廉政建设学习由XX科负责组织,业务知识由所在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学习教育活动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学习教育的形式可采取上党课、典型案例剖析、参观教育基地、观看电视录像等多种载体,促使关键岗位人员了解掌握业务知识、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廉政制度规定,增强拒腐倡廉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廉洁勤政,克己奉公,不谋私利。
第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聘用。凡拟聘用的关键岗位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组织考察程序,由XX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共同对其进行考察。考察中要广泛听取拟聘人员原单位领导、一定比例职工群众和所聘单位主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对其8小时以外的社会表现和生活经历进行综合评定,出具考察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XX组研究审议作出聘用决定。
第八条 建立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凡被聘任到关键岗位任职的人员,在任职上岗前,都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警示要求。
第五章 关键岗位人员的轮换
第九条 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关键岗位,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措施代替。
第十条 建立岗位交流轮换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五年,一般应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时间。岗位交流轮换,由XX科组织所在业务科室制定具体方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由XX科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能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本人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给予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执行岗位轮换制度,拒绝组织安排重新上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工作中因个人失职、渎职、明知故犯、不按规定和政策办事、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发现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关键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致使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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