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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保管的作废银行支票如何处理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659人已围观
问题:
我是某行政单位出纳,现保管的一些要作废的银行支票,咨询银行回复已经不再回收,请问是要移交给会计还是自己继续保管?
回复: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管理是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的基础,办理支票结算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支票见面即付,支票正面不得有修改印痕,印章模糊,填写不规范等问题都是无法正常使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签发支票应办理登记手续,建立支票使用管理台账,载明用途、金额、对方单位(个人)名称、经办人等信息,经签批后方可领取开据,办理相关结算业务,事毕支票存根应交由会计作为相关经济事项的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臵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臵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除了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错开、退票等情况作废外,还有一种情况是银行更换支票版本,旧版本停止使用签发,形成事实上作废,一般商业银行会要求单位持有空白旧版支票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支票的交回注销及免费更换手续,如银行不予回收,可自行将空白支票加盖作废戳记(或剪角、划线、手写“作废”字样),以免误用,并在支票使用管理台账中进行登记。年度内可暂由出纳进行保管作废支票,待年度终了,装订成册作为其他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一起交由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给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封存,同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作废支票名称和起讫号码、数量等信息,到了保管期限单位可以按程序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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