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财政局2021年印发《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可至其官网查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驻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以此为例,对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及管理做法进行介绍,供大家了解参考:
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每个驻村工作队20万元市直驻农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其中帮扶资金15万元,工作经费5万元。主要用于所驻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包括帮扶资金和工作经费。
帮扶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包括村集体经济、村级基本生产条件改善、特色产业发展、撬动金融投入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县域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不得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工作经费用于工作队驻村期间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性支出,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主要用于:1.办公费:市直驻村工作队因工作需要所产生的文具用品、网络通讯等日常办公费用。2.水电费与生活易耗品:市直驻村工作队在驻村工作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和生活易耗品的开支费用。3.住宿费(或房租费)。4.搭伙费(或人工费):市直驻村工作队如果单独开伙请人做饭或在农户搭伙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或搭伙费。5.交通费。市直驻村工作队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交通费不得超过工作经费的20%。
市财政局年初将市驻村专项资金拨付到驻村工作队所在乡镇财政部门,由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核算,实行报账制管理。专项资金由驻村工作队统筹安排,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及绩效全面负责,各工作队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市驻村工作队要制定驻村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所在乡镇财政部门,作为报账依据。帮扶资金在项目实施前,依驻村工作队的申请,乡镇财政部门可预拨帮扶资金的30%-50%用于项目启动,预拨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帮扶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帮扶资金拨付按照经办人申请、村委会证明、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乡镇财政部门核拨的程序办理。一、帮扶资金报账时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凭据和材料:项目验收材料中,必须出具项目所在村、组负责人及两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证明。项目实施要实行公开公示制度。1.办公费:凭购买清单、发票等凭证,经工作队队长签批后在工作经费中据实2.水电费与生活易耗品:凭购买清单、票据等凭证,经经手人、工作队队长签字后在工作经费中据实报销。3.住宿费(或房租费):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安排住宿的,凭发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开具的票据,在工作经费中报销。租用农户房屋的,应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租金按不高于当地同类房屋平均租金结算,凭农户的收款凭条和村委会证明,经工作队队长签字后,在工作经费中报销。4.搭伙费(或人工费):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或搭伙费,凭聘用人员或农户领款单,经经手人、村负责人、工作队队长签字后在工作经费中报销。5.交通费。市直驻村工作队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交通工具的,应说明租车事由及乘车人员,经工作队队长签字,凭租车票据在工作经费中列支。工作经费支出应民主决策、从严控制、规范使用,严格遵守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的通知》相关规定。年度结束后,驻村工作队应将专项资金统计表(见附件4)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并接受其对市驻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涉及违纪违规的,及时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