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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可以开非税票据给承租方吗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626人已围观
问题:
我单位为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入由承租单位直接交到非税局,我们开据非税收入票据,对方财务说要增值税发票。我们咨询市财政局票据科回复,非税票票据一样是正规票据,我们不需要给对方开增值税发票,但承租方一定要增值税发票。如果要交税,用财政拨的公用经费来交税吗?
回复:
你所咨询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错误的,出租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向对方开据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第五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第七大点“加强资产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注: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3、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收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12.1发布)以及财税[2016]36号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其中的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其附加、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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