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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检查问题及认定依据实务案例系列(2)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206人已围观

固定资产管理

一、应计未计固定资产


案例: 某单位2019年度“在建工程”科目年初余额1,240万元, 当年没有发生额,工程项目性质为办公用房,2008年11月完工,当年交付使用。截至检查日,未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即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及《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 建〔2019〕1 号)“一、加快办理具备转固条件的竣工项目转固手续”的规定。


处理决定:责令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补充办理竣工转固手续,纳入单位资产核算。


二、不合规增加资产价值


案例:某单位2019年市人防商场口部及通风竖井冷却塔改造工程完工并转入固定资产价值3,419,125元。工程总投资3,419,125元:工程建设费财政审定值3,047,218元,未送审投资费用共371,907元(包含前期费用 172,251元、安装水自动防洪闸136,656元、工程管理费63,000元),未送审投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 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的规定。


处理决定:责令单位对不合规增加资产价值的问题及时整改,正确核算资产价值。


三、出借固定资产未经审批问题 


案例:某单位固定资产台账上列示两辆通讯指挥车,一辆原值为335,320 元、一辆原值为2,489,080 元。这两辆车均已出借给区人防办使用, 未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的规定。


处理决定:对出借固定资产未经审批的问题,责令单位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补充办理出借相关手续,规范资产管理工作。


四、未及时核销固定资产 


案例:某单位2019 年5月31日清查前,原市国土局的三辆汽车,均未在固定资产账上核销,小型货车1辆(价值为 38,000 元),已做报废处置,残值为 900 元;捷达王轿车1辆(价值为 188,000 元),已调拨给区分局;金龙汽车1辆(价值为320,450 元),于2006年进行拍卖, 拍卖价格为40,000 元。相关处置收入均未上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处理决定:对未及时核销固定资产的问题,责令单位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对处置所得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缴入本级国库。


非税收入问题


案例:某单位2019年度科目明细账“预收账款—检测费”年初余额13.8万元,为2017年以前收取的检测费,经单位核对,确认该检测费实际余额为 11.9 万元,未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


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处理决定:对应缴未缴非税收入的问题,责令单位立即上缴检测费。同时,今后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务管理问题


案例1:某单位报销所附原始凭证不合规,包括:1.取得发票名头与被检查单位名称不符,如向市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软件服务费9万元,取得的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市体育科学研究所。3、2019年1月34#记账凭证内容为取得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金额为91.8万元,未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 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 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处理决定:对原始凭证不合规的问题,责令单位今后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正规的原 始凭据予以核算。


案例2、某单位2019年委托市排球协会组队参加省争霸赛,支付金额 7,000元;委托市棒垒球协会选拔组队并组织训练参加全国第二届青年运动会男子垒球项目,支付金额 108,000 元;委托市乒乓球协会组队参加省乒乓球超级联赛总决赛,支付金额 8,960元。上述发生费用均未取得增值税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以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90 号)第八条“……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 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处理决定:对原始凭证不合规的问题,责令单位今后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正规的原 始凭据予以核算。


案例3:原始凭证不合规。单位支付讲课费 0.2 万元,未取得劳务费增值税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 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 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 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以及《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 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的规定。


处理决定:对原始凭证不合规的问题,责令你单位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正规的原 始凭据予以核算。


案例4:某单位2020年度“应收账款—市质检中心”年初余额 20万元。此款为 2009 年借款。


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各项应收及预 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的规定。


处理决定:对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问题,单位应对各项往来款项对账核实,对应收款及时清算、催收。


案例5:某单位 2019 年1 月 1日 78 号记账凭证列支实验室易耗品0.34 万元,未附验收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 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 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 定。


处理决定:对财务核算手续不完善的问题,责令单位今后要加强财务核算,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完善各项核算手续,据实列支各项支出。


案例6:某单位在建工程科目未明细核算。


依据:《政府会计制度》1613 在建工程“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 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处理决定:对于在建工程核算不规定问题,责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问题


案例:1.市财政局2018年拨付资金460万元,专项用于“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监测系统”项目,2019年末该项目余额为177万元。截至检查日,该项目结余83.57万元。2.市财政局2018年拨付单位资金725万元,专项用于“工业锅炉安全与节能测评中心”项目,2019 年末该项目余额为92万元。截至检查日,该项目结余2.8万元。


依据:《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一章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连续两个预 算年度未用完的预算资金一律冻结,各部门不得动用。连续两个预算年度未用完的预算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支出在下一个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总预算执行的通知》第三条“三、加 快预算执行 ……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确保支出进度在6月底前到达60%以上,10月底前到达90%以上,11月底达到100%”及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清理盘活市级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20日内 要形成实际支出,年度终了后如未用完,一律作为结余资金收回市级总预算,不再重新安排“的规定。


处理决定:对项目资金结余应缴回的问题,依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清理盘活市级部门存量资金及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同时,以后工作中,要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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