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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了比较友好的变化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360人已围观

前几期和大家分享了14号公告中,关于进项留抵退税方面的企业划型标准及其“税会差异”。本期老戴想和大家分享一下14号公告的另外一个变化,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

  一、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项目增加了

  自从2019年增值税开始实施进项留抵退税试点以来,一个不可忽视的概念就出现——进项构成比例。我们先看看历代文件对进项构成比例的定义和描述。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这是进项构成比例定义的老前辈了,是刚刚开始增值税深化改革时的规定。当时,这个比例计算的分子部分,只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随着征管系统、手段和全电发票的推广,14号公告对进项构成比例作出了新的规定。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从最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比例的分子部分,增加了两项,一项是电子专票,另一项是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专票的效力本身就等同于纸质专票的,所以这里就不赘述了。至于为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能纳入分子呢?是因为,我们最新的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已经能查找到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让纳税人在平台上勾选认证,也就是说,对于税局来说,他们核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真实性的征管成本大大降低了,所以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在新的规定中,就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入到分子中了。

  然而,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除了通行费以外,还有一种进项税是可以通过电子普票来抵扣的。

  没错,就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但是,在申请留抵退税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该部分通过电子普票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要从分子中剔除。大家会不会纳闷,同样都是电子普票抵扣进项税,为啥通行费可以作为分子,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就不行呢?

  那是因为,我们目前的发票勾选认证平台,还未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票纳入管理范围,我们目前抵扣时,是自己填入进项税额明细表里面的一个项目中进行抵扣的,而不是由勾选平台自动导入数据的,如果税局后续管理需要核查该部分发票的真实性,那征管成本无疑会很高,为了方便征管,所以索性先排除了这部分的进项税了。

  二、比例的计算有所简化

  除了分子项目有所增加以外,另一个友好的变化,就是在计算比例的时候,无需剔除计算期间的进项转出金额。这个规定,在14号公告和相关的征管公告的正文中并没有明确,但在征管公告的官方解读文件中,却有提及,我们看看解读原文。

  十三、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摘自《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所以说,很多时候,公告的官方解读文件,比起公告正文的本身其实更加精彩,因为很多实务中的执行口径,是通过解读文件来明确的。

  以上就是14号公告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新变化,大家觉得是不是比上一次友好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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