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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043人已围观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企业咨询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业务,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得到了以下认识:
一、增值税增量留抵政策的意义
是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实质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鼓励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不断加大留抵退税力度。
二、增值税增量留抵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首先是适用全行业,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在适用全行业的基础上,为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的期末留抵退税进行了特别规定,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并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增加了“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行业。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差异
(一)享常主体差异
1、对于全行业,要求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放宽了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条件,取消了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
(二)享常待遇差异
1、对全行业,要求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在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说明一年中用于计算的连续期只有二次。
2、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由于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可按月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三)允许退还税额差异
1、对全行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没有了60%的限定。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增量期末留抵退税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排除了M、C、D级的纳税人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五、增量期末留抵退税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城建税、两个附加的计税依据问题,避免了退回留抵税额后,产生新的销项无进项税抵扣而随征城建税、附加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