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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有什么区别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75人已围观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有什么区别
会计上更新改造支出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资本化?修理费支出中的大修理支出是不是也可以资本化;费用化的后续支出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吗?长期待摊费用是在什么情况下确认,在会计上融资租入的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是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吗?税法上与会计处理有什么区别呢?搞不清楚哪个是会计上处理原则哪个是税法上的?
解答: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税务方面也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会差异
按照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进行组合,可以分为4种情况。
(一)会计和税务同时费用化
如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发生的费用均是费用化,无差异。
(二)会计和税务同时资本化
案例1:如企业更换一台设备的不可分割核心部件进行升级,使该设备预期使用寿命延长3年。该设备原值(计税基础)100万元,升级更换的核心部件价值60万元。假设同时满足税务与会计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规定。虽然此处税务与会计都是资本化,但是税务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会计是变动固定资产原值,形式不一样而已。
(三)会计资本化,税务费用化
案例2,如更换下的部件价值是4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没有达到“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税务上是可以费用化处理的,即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会计上由于没有50%的限制,基于职业判断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本化的条件,决定给予资本化。这样二者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会计费用化,税务资本化
案例3,企业一台汽车原值(计税基础)20万元,大修支出11万元,延长使用年限2年。
这样,就刚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资本化。而企业会计上选择的是费用化。二者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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