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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免的增值税要缴纳所得税吗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557人已围观
问题: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免的增值税要缴纳所得税吗?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的税率,减按2%征收。分录这么做:
借:银行存款 1020
应缴税费-抵免增值税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简易征收) 30
因为固定资产很早以前就做了清理,当时账面净值全部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了,所以这次没有再经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问题1:这么做分录有没有问题?
问题2:这样做的话,那减免的那部分增值税10元,就得交2.5的所得税了?不是在申报的时候直接抵减这10元?
解答:
会计分录是错误的,应交税金计算也是错误的。
根据描述,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属于“简易计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只需要直接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102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 1000.58元(1020×(1-2%)/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19,42元(1020×2%/103%)
因为享受了增值税优惠而少缴税,导致了固定资产处理利得增加,自然是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不需要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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