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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工资等税前扣除“密码”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74人已围观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等税前扣除“密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继续沿袭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就费用扣除而言,凡是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分析发现“密码”】
1.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财税〔2018〕51号)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分析:关键词是“发生”,也就是说只有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才可税前扣除,光计提不能税前扣除,但是不需要“支付”作为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
例某企业2021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如一直尚未实际使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是发生的财税人员培训费支出,但还未支付给培训机构,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则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2.工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关键词:“发生”及“支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不仅仅是“发生”,还要“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总结】
费用税前扣除规定: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注意相关规定中的关键词“发生”、“支付”、“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分析】关键词是“发生”,计提的不能,但是发生了“未缴纳”可税前扣除。
【案例】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约定按年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9%,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2021年10-12月
借:应收账款 21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0
(待转销项税额=20000×9%=1800元)
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2022年1-9月
借:应收账款 21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0
(待转销项税额=20000×9%=1800元)
2022年9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1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00
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确认该项房租收入60000,未确认增值税税额(其实变相的未缴纳,不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做收入。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案例】某企业2021年提取职工福利费8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相关支出,在计提年度可以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关键词:发生,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析】关键词“缴纳”、“支付”,也就是说要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才能税前扣除,但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