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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521人已围观
问题: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上述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依赖税前扣除凭证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税前扣除凭证是税前扣除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因此,凡是能够证明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的材料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凭证进行准备的,比如双方签署的合约、违约金计算办法、违约金支付(或扣除)的凭证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规定,违约金可能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果构成了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则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支付的款项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和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的除外。
如果违约金不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则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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