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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为子公司支付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768人已围观
母公司为子公司支付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母子公司均为教育行业,全资子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转到母公司,陆续发生的退费,由母公司支付,母公司支付费用的同时是否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解答: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股权关系,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既存在权益性投资,也可能存在债权投资,以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提问中说的母公司承担的退费与费用支出,需要判断该支出是否构成了“资产损失”,以及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
1、子公司注销造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和债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样的,对子公司的债权投资,也是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务规定详见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不再赘述。
2、代替子公司退费是因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造成的损失满足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因此,上述第四十五条规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不再需要。
因此,母公司代替子公司退费是因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造成的损失满足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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