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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尤半山 03-12 【税收优惠政策】 714人已围观
小型微利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前言
随着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到来,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小微企业的出现不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更是激励了创新、带动了投资、促进了消费,因此国家为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进行“减负”,但是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宣传材料中关于小微企业的称呼却略有不同,有时称之为“小微企业”,有时称之为“小型微利企业”,那么二者在概念上是否可以混同使用,又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呢?
01、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之辨析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二者所代表的含义却可能大不相同。小微企业的全称应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概念源自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其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指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26日发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题目中使用了“小微企业”,但内容中却包括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等,因此“小微企业”应为一个习惯性的叫法,一个泛指的集合概念,其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特定纳税人,具体应以每项减免税政策所规定的特指对象而论。
综上,基于前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包含在小微企业的概念当中,若想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除了需要满足“小型”,亦需满足“微利”。
02、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03、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企业满足“小型”、“微利”的条件后,就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4、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可以适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小型微利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的方式,故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所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在范围和程度上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们还是需要对“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概念与业务操作中,有一个正确的区分和清晰的认识,只有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加及时、充分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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