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位会计人员不慎丢失两本会计凭证,有何补救措施?会被处罚吗?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 第79号 2016年修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属于归档管理范围。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丢失会计档案也并非一张两张凭证,除非失而复得,已无法还原经济业务真相,我们认为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去补救,只有积极查找,及时报告,接受处罚。丢失档案是《中华人民共和档案法》(2020年修订)明确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应追究直接负责机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