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编报范围包括:202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021年已完成脱钩的培训疗养机构、行业商会协会,不列入此次填报范围。各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各级总工会凡由国家拨付或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本表填报范围;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已划转地方管理,应纳入地方报表填报范围。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位汇总表汇总至事业单位项下反映。
二、编报要求
(一)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上报。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编报级次问题,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资产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各项资产全面盘点的基础上,真实、准确的填报和编制本套报表,并按要求编写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全面准确反映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相关数据与部门决算、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同口径数据保持衔接一致。(四)本套报表的单户表录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打印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