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521人已围观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党内关怀帮扶,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增强党员党的意识和宗旨意识,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关怀帮扶党员,不断激发党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

第三条  开展党内关怀帮扶,应当注重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突出政治关怀,始终信任、依靠和爱护党员,让党员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中既有付出又感到温暖;

(二)坚持精神激励、人文关怀与物质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对象,突出基层一线,真心实意关爱,为党员排忧解难;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实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务求实效。

第二章  政治思想和工作关怀

第四条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县级党校每年面向普通党员安排一定比例班次,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乡镇(街道)党校等基层党校建设,发挥远程教育站点、党群服务中心等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组织党员就近就便参加学习。

党组织应当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党员珍视党员身份,积极参加党的活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第五条  礼敬尊崇厚待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革命先辈、先贤英烈和英雄人物。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授予勋章或者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表扬等形式,对于作出贡献、表现突出的党员进行褒奖。地市级以上党组织可以探索以先进典型名义命名工作团队、工作室、生产班组等做法。

第六条  对于党龄达到50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由党组织依据荣誉性纪念章颁发权限,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党员入党纪念日,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可以采取有意义的方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

第七条  在培养发展入党和党员转接组织关系、获得功勋荣誉表彰时,党组织应当派人与其谈心谈话,给予鼓励鞭策。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党组织应当及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帮助。
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党员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积极接受党员约谈。

第八条  对于犯过错误、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主动关心、加强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处理或者处分影响期已满、能够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错误的党员,如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表观突出。评先评优、职务取级晋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影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澄清正名、清除影响。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合理安排党员参加入职、岗位、晋联等培训,鼓励支持党员参加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继续教育,积极为党员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关心关怀党员身心健康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党员身患严重疾病、遭遇重大挫折、遭受家庭重大变故、经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以及长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对于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党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第十一条  党员临终前,党组织应当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探望抚慰。党员去世后,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吊唁并慰问其亲属。


第三章  重点对象关怀帮扶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主动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逐户逐人建档立卡,掌握其父母和配偶、子女的经济来源以及养老就医、入学就业等情况,明确专人联系,定期跟踪走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生活困难尤其是需要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党组织应当加强联系、持续帮扶。

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子女入园入学,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符合烈士条件的,其子女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优先批准服现役。

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父母和配偶、子女生病就医的,党组织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提供医疗补助或者救助。

对于因公伤残党员,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就诊就医、康复训练等方面提供便利;对于生活困难的给予关心照顾。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敬重关爱老党员,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向老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按时足额发放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定期增长机制。

热情为老党员提供学习教育、文体活动、健康咨询、心理慰藉等服务。对于重病、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的老党员,党组织应当经常上门看望,通过党员义工、志愿服务等方式,给予关心照顾。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依托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活困难,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党员信息库通过社会保障、党内互助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七一”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对于党员因参加重大任务、专项工作导致生活因难的,或者其家庭成员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党组织应当及时派人上门看望慰问,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树立重视基层、支持基层、关爱基层的鲜明导向,对于长期工作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艰苦地区的基层一线党员干部,党组织应当给予更多理解、关心和支持,宣传他们的奉献事迹,褒奖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加大培养选拔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党员干部的力度,注重选拔优秀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省级机关处室负责人。加大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定向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建立普遍轮训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制度。对于到艰苦地区工作和对口支援的党员干部,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关心照顾,帮助解决后顾之优。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高度重视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将其列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履行具体责任人职责。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党内关怀帮扶工作,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党内关怀帮扶工作所需的教育培训、走访慰问、补贴补助、表彰奖励、优抚优待等经费,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保障;中央管理党费和各级党委留存党费每年拿出一定额度作为补充。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内关怀帮扶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于责任不落实、搞形式主义、工作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