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法规 - 正文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法规】 387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1993-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

出入境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 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