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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单位资金入个人账户 公私混用易出问题
尤半山 11-18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5人已围观
最近,我们对某区司法局2023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其所属事业单位公证处开展了审计延伸。公证处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该单位收取的公证费须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国库,而在对其记账凭单及原始单据审查时,我们发现异常:该单位通过转账方式向财政代管户上缴公证费时,使用的转出账户为出纳刘某某的个人账户,当“公款”与“个人账户”同时出现时,往往容易出现问题。
审计人员就该情况向出纳刘某某进行询问,刘某某表示: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不得已才利用自己的个人账户转账。审计人员顺着问题继续深挖,当问到该个人账户是否专门收缴公证费时,刘某某给予否定,这样便证实了公私混用问题的存在。但对于如何区分该账户中的公款与私款问题,刘某某不自信甚至有些慌张地说“按照发票来上缴财政,剩下的都是我自己的。”面对刘某某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说辞,审计人员决定兵分两路,由两人突击盘点库存现金、调取分析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另外一人对该单位业务资料与财务数据开展逐项比对。
账户流水起底分析初显挪用嫌疑
审计人员将公证处的公证书、发票等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了逐一比对,并利用python数据分析工具,筛查出未开具发票但已收款的公证事项。为了获取更直接的证据,审计人员对公证事项涉及的当事人进行了电话询问,多名当事人表示,公证事项的费用都以现金、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的形式交给了经办人刘某某,公证书也已经到手,但是没有收到公证费发票。至此,财务核算过程中存在未开发票、收入未入账,由其个人自行管理,沉淀个人账户的问题浮出水面。
很快,另一路审计人员也有了新的进展,通过调取出纳刘某某自2021年以来对公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交易记录,明确了该账户主要收入为收取的公证费及个人工资,主要支出为公证费上缴财政代管户和个人支出,该账户资金收支管理混乱,公证费收缴和个人工资收支完全混存混支,公私款已完全分不清。但是在细心的审计人员逐条对比下,仍然发现了关键线索:每到刘某某将所收公证费上缴财政的时候,刘某某就会用名下其他银行账户转进几笔钱,数额不一,除了绑定支付宝、微信的两个银行账户,还用其他两个银行账户过账。审计人员按照经验判断,刘某某此举更多的可能是挪用公款后,回填资金窟窿所为。至此,出纳刘某某挪用公款嫌疑初步显露。
数据佐证政策攻心锁定违纪事实
通过“抽丝剥茧”,审计人员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几笔较大金额的转账记录上,并开始对刘某某进行谈话。
“我们经过审查,发现你的对公账户存在几笔比较大额的资金转账记录,请你解释一下是怎么回事?”
“我是有几笔大额的转账,但是那些钱都是我自己的。”刚开始的时候,刘某某表现得十分警惕,坚称自己所转出的几笔账款,均为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并没有涉及公款。
“请你看一下这些收入和支出明细”,在这种关键时刻,审计人员拿出厚厚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截至2021年8月4日,你转出的第一笔资金已经远远大于你账户里的工资余额,这你怎么说?”
在铁的证据面前,刘某某自知无法辩驳,表现出有些不知所措,但始终不肯承认挪用公款的事实。
“工作中犯错误是难免的,但是犯错误后必须及时主动交代问题,就能避免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一点,你可要想清楚啊!”审计人员抓住机会,运用心理战术展开攻势。
“我是转了几笔大额的账款,但我在几天内就已经还上了。”经过开导后,刘某某似乎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行为,但是仍然存在着侥幸的心理。
“你已经将单位的公款挪给个人使用,这违反了相关的财经纪律……”当审计人员将挪用公款罪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文书耐心地进行讲解后,刘某某才终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经查,从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七次挪用单位公款给个人使用,我们将公证处出纳刘某某违反规定涉嫌公款私存、公私混用、挪用公款等问题,向区纪委监委进行了审计移送。
鉴于刘某某在审计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认错态度诚恳,坦白交代问题,未入账收入数额不大也已补开发票并上缴财政,七次挪用公款都能及时归还,该单位针对暴露出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制定出台了财务管理制度,且设置开通了专门收款的对公账户,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出纳刘某某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 高 敏 赵静文 王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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