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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参考)
尤半山 11-04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61人已围观
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零星维修工程主要指单项工程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具体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建筑的屋面、天棚、墙地面、门窗、水电、室内设施等的维修;以及室外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等方面的小型维修。
第三条 总务处是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的实施部门。零星维修工程经费来源于当年度学校维修预算资金。
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工作指导原则是: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方便快捷、及时处理。总务处可设置常规性零星维修项目,单个项目概算小于2000元的,可以按计件形式组织零星维修服务公司按中标价进行安排。超过2000元而小于2万元的,可由总务处组织零星维修中标服务单位现场议价,按同等条件价低者维修的原则进行处理。超过2万元的维修项目,总概算低于政府公开招标要求的,由校招投标办公室按校内招标流程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总概算超过政府公开招标要求的维修项目,纳入政府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条 总务处统一管理学校零星维修工程,主要负责编制和审核维修报告及方案、安排实施零星维修工作、工程质量把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
第二章 零星维修工程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的确定:
1.使用部门以OA维修申请单形式提交的维修项目。
2.学校按需安排的零星维修工程。
3.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需要维修的零星维修工程。
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审批程序:
1.单项零星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总务处经办人员填写维修派工单,总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安排零星维修服务公司按中标价组织实施;
2.单项维修预算在2000-5000元的,由总务处经办人员编制维修方案、预算维修费用,填写OA维修用款申请单,经总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逐级审批后,总务处组织零星维修中标服务单位现场议价,按同等条件价低者维修的原则组织实施;
3.单项维修预算在5000-20000元的,由总务处经办人员编制维修方案、预算维修费用,填写OA维修用款申请单,经总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业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逐级审批后,总务处组织零星维修中标服务单位现场议价,按同等条件价低者维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临时性的紧急工程、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阀门失灵或水管爆裂、配电设施损坏导致停电、突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等),预算在2万元以内的项目,总务处应及时向分管校长汇报,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后,立即组织零星维修中标服务单位进行紧急抢修,紧急抢修结束后,在一周时间按程序内补办相关申报审批手续;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履行报备及紧急审批手续。
第三章 零星施工单位遴选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通过招投标方式遴选两家及以上的零星维修工程服务单位,以3年为一个服务周期,签订零星维修施工合同,对经常性维修项目确定单价及技术要求。
第十条 维修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单项维修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原则上在签订合同的中标维修服务单位中选择施工。总务处应该优先选择中标维修服务单位单价较低的单位施工,对于零星维修合同中没有单价的项目,依据合同及报价办法,单独组织中标的零星维修服务单位报价,选择报价低的中标维修服务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对遴选准入的中标维修服务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总务处负责对各专业施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佳的施工单位应停止继续安排维修工作,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今后不得参与学校维修工作。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维修服务单位接到维修任务后须尽快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日常维修一般要求在2 小时内响应,突发事件立即响应。零星维修改造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实施维修工作。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与维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详细说明维修内容、范围、要求及注意事项。工程变更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督促维修服务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及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控制噪音、保护周边花草树木、地下管网等设备设施,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要规范处置。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学校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中间环节验收、签证,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加强对维修服务单位材料采购过程的管理,施工材料采购前,维修服务单位应将材料样品报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核准后采购,学校施工管理人员应做好材料样品留存、记录及材料进场查验工作。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维修服务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十六条 凡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完工后,维修服务单位应提交工程决算书并申请工程验收。工程验收人员由维修组负责人牵头,项目负责人员、使用单位人员组成,专业技术性要求高的单独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工作要严格对照维修方案、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如有变更,必须核查变更手续,并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完善书面资料。隐蔽性工程必须拍照留存。维修管理部门应会同报修部门相关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凡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由学校委托的监理服务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并牵头组织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核与质保
第十八条 工程验收后,维修服务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工程结算交至总务处进行审核,超过规定时间送审的结算,总务处可根据延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长期拖延(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工程结算,根据情况总务处有权不再审核该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零星维修工程,由总务处督促维修申请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由财务处按规定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凡属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处审核后(需附工程量核算书、OA费用申请表、维修工程任务单、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资料),按学校报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付款转帐手续。凡属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总务处审核后,报学校纪检室进行监督审核。
第二十一条 零星维修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范围、维修期限在保修期内无条件维修。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总务处应将维修、改造图纸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册、装订、编号、归档。对特别重要的,如供水管网、雨污排水管道、地下供电管线改造等隐蔽设施,维修、改造时的走向图纸等按要求存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以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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