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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报销个人垫付的慰问金直接转入自已账户是否合规?
尤半山 10-2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78人已围观
案例:工会支付慰问住院职工或吊唁家属的慰问金(每人600元),由出纳垫付现金,并取得领条,然后出纳根据领条报账,款项由工会账户转入出纳个人账户。这种操作规范吗?检查说这种不规范。
分析: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规定,“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慰问事项、慰问范围与金额都没有问题,但操作方法显然有不规范之处。
慰问金原则上应转入受慰问对象的银行卡内,如规定同时可以发放慰问品实物,应由受慰问对象实名签收。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具体场景,慰问金的发放可以灵活选择,既可以转账支付,也可以现金发放,既可以在工会会员住院期间探望或吊唁现场时送达,也可以在其出院后发放,务必要由受慰问对象实名签收。
需要注意的是,现金发放慰问金是可行的,但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支付过程的透明性和合规性,能够安全、准确发放到受慰问对象手中。如工会没有保留库存现金,可由出纳开具支票提现,再将现金发放给受慰问对象,最后凭签收后的发放清单、住院证明等材料审批后报销。
案例中出纳个人先行垫付现金,此时慰问资金的来源并非是工会经费。尽管取得了领条能够佐证慰问事项的真实性,但在报销时却是将资金转入到其个人账户,从资金流向看给人以出纳是受慰问对象的错觉,或存在违规设立“小金库”的风险,事情看起来微不足道,但显然是不符合工会财务管理规定。
因此,出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把握好公款与私款之间的边界,不要随意使用个人资金垫付单位经费支出,要做到公私分明,严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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