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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发票日期与实际居住日期不一致是否可以报销?
尤半山 10-09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09人已围观
问题:单位同事9月30日出差外地住了一晚上,第二天酒店忘记开住宿发票,出差人员后来找酒店补开发票,但发票开具的日期与实际居住的日期不一致,请问是否可以报账?
回复:可以。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工作中,发票日期与实际交易或消费日期不一致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销售方延迟开具、购货方事后要求补开,或人为失误、系统错误也会导致此类情况。
问题中工作人员出差人员如确为实际发生住宿行为,只是未及时取得发票,事后补开应予以认可。财务人员在报销审核时应结合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用票据、住宿费付款记录、宾馆住宿清单或同行出差人员住宿发票等佐证资料进行判断,并由出差人在报销单上说明情况,或者由所入住宾馆在发票备注栏上写明实际入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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