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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差延期1天返程借机公款旅游受处分
尤半山 09-24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49人已围观
在福建省龙岩市纪委监委最近一次通报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长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干部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引发关注。
2018年底,长汀县纪委监委收到反映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存在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的问题线索。经查,2018年3月26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必祥、时任刑庭庭长邹凯、时任刑庭副庭长叶青等5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礼祥等2名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前往四川省峨眉山市雷马屏监狱,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窝藏罪一案。
据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介绍,29日上午,当7人公务结束后,有人提议第二天预留半天时间,到峨眉山景区游玩。就这样,次日一早,7人擅自改变行程前往景区游玩。
“为什么回厦门时间比预定时间推迟1天,是组织批准还是另有隐情?”核查人员发现,3月30日其实是有可选择的返程机票的,但是7人均未预订,而是擅自改变公务行程,预订了次日从成都返回厦门的机票。
在掌握有关事实与证据后,2019年7月,该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审查。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分别找到了7人的差旅费报销凭证。
从票据中得知,范必祥等同行5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3月30日产生的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在内共计2500元,在单位予以报销;范礼祥等2人同样在县人民检察院报销了3月30日产生的差旅费每人510元,共计1020元。
“本案中,相关责任人在明知公务结束、第二天有班机返程的情况下,未及时返回,而是延迟一天,且报销滞留期间的相关费用,是典型的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长汀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相关人员表示。
经长汀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及承办科室等有关同志多次讨论,最终,大家得出一致意见:叶青作为曾某案主审法官、此次公务差旅的具体经办人,范必祥作为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长、本次公务差旅的法院带队领导,范礼祥作为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次公务差旅检察院的带队领导,应受到较重的处理,其余4人作为一般参与者,应受到较轻的处理。
2019年8月,范必祥、范礼祥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年9月,叶青因还有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邹凯等其他人员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范礼祥已在此前向长汀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违纪所得;范必祥也在初核期间,将违纪所得上交至县纪委监委。
长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干部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受到查处后,龙岩市纪委监委将有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今年初,该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2020年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强化日常监督和重要节假日监督检查。同时,利用大数据进行线索排查,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要节点,加强与县财政、审计、文体旅游等部门的协作,更好地查处公款旅游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法依据】
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注:违规公款消费包含公款旅游在内等违规使用公款的行为。)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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