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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立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尤半山 09-2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143人已围观
公立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控制业务风险,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和报账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各项厉行节约规定,控制单位办公成本,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各单位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务管理范围
幼儿园的财务收支管理、核算与监督管理、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管理、食堂的管理等。
第二条 财务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和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局有关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切财务活动,由园长统一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或总务具办,财务监督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收入管理
园内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或往来资金的专用账户,由市非税局统一管理,所有支出全部由核算中心监督审核,然后通过财政管理一体化支付平台办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XX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8号)文件精神,学校可以设立基本账户、零余额账户、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开设账户后需到财政局备案,除以上账户之外,各预算单位不能开设其他账户,并且要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园内各项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部门所收费用应符合上级收费文件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并及时将收入上缴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或往来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 支出管理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XX市财政局、XX市教育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时序进度、定额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不任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杜绝擅自变更资金用途、超预算安排支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真正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报账。一切支出款项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严管支付程序,所有支出必须提前申报用款计划。
(二)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教师培训费、水电、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费、加班奖金、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等工资福利性支出。
(三) 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办理有关支出业务时,必须以实际发生额列支,不得弄虚作假、虚列虚报;各种费用的支出应取得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支出;每笔会计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人员的经办、验收、证明、审核、审批等环节。对虽经批准但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否则,将追究财务人员的连带责任。
(四)合理编制幼儿园的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副园长分管财务工作。
学校设立财务工作小组,财务理财小组保证一年更新一次。
(五)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对于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按照每年度的新标准执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原则上,对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维修及服务类等项目均从网上商城购买。对网上商城没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由理财小组邀请三家及以上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照本规定要求报园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开展活动前,2000元以下的活动及物品采购费用,原则上由具办部门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事先提交采购呈批单和用款预算申请,经科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园长签批后方可实施。2000元-10000元(含1万元)的各类费用,由具办部门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事先提交采购呈批单或书面申请材料和用款预算,经科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园长同意活动方案后,列入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议程,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先实施后报告事项。其中,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活动需要事先提交呈批单或者申请材料,经相关科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领导班子及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2万元以上(包括2万)5万元以下的活动需要事先提交呈批单或者申请材料,经相关科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领导班子及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采取至少三家公司谈判议标方式进行。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活动及超过1万(包括1万)的维修项目需要提供方案报分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支出时,1万元以下的支付款,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提交呈批单或者方案预算)、分管领导(签批方案及预算)、民主理财小组、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别审核无误后在支付单据上签字,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支付款项均按以上报账程序执行。
第五条 出差管理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X财政〔2020〕184号)文件精神,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支差旅费,严禁公款旅游。教职工因公出差,须凭分管领导批准的《XX市教育系统公务出差呈批单》,并附有关科室和分管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文件等资料,实施报账。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行出差,要确定一人负责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同时签名报销差旅费,不得多头报账,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公〔2015〕141号)和《关于调整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公〔2016〕35号)要求执行。工作人员到市中心城区街道三个办事处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开展各项活动,不享受差旅费补助标准。教师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行可以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相关费用,报销城市间往来交通费时,车票必须是从车站取得的正规发票。
教师出差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支付伙食费。教师出差乘坐单位派车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教师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支付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
第六条 培训管理
教师培训费要按照不低于园内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严格教师培训备案制度,对教师培训计划所列培训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和费用作出相应方案向分局报备签批后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七条 接待经费和加班工作餐管理
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根据《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259号)和《关于公款购买酒类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财公〔2017〕453号),严格按照《XX市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教计〔2019〕25号)规定“接待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加班工作餐执行标准。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期间加班时一律自行解决就餐。原则上不得安排盒饭或加班餐,(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订购盒饭或安排加班餐的除外);休息日、节假日等非法定的工作日期间,因举行会议、活动加班,根据工作的时间情况确需就餐的,由科室负责人填写《XX市教育局加班工作餐呈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安排盒饭或工作餐(午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5元;早餐:不得超过10元)。以上餐费需要单位负责人签批、财务人员审核、完善报账程序后,由财务人员负责监督、审核、报账。公务就餐支出情况,定期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八条 劳务费管理
培训活动外聘专家,学者劳务费执行标准(税后),根据《XX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公〔2014〕1210号),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外聘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举办培训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参与讲座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支付时,由组织活动科室提供开展活动的相关依据,如预算,文件(活动方案)、会议记录、通知、签到表、合同(协议)等,经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园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遵循“综合预算、依法保障、经费单列、绩效考评”的原则,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为加强园内经费的管理,在其收支总预算的基础上,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项目经费要分开另行单独编制预算。
(二)园内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园内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各项经费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保证幼儿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的开支。一般应按下列顺序安排:
1.水电、邮电、印刷、办公等维持学校运转所必需的费用;
2.开展教学业务和管理活动;
3.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
4.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学生体检;
5.开展实践实习和文体活动。
(四)经费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1.“一上”:各单位编报预算建议数。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园长审核后报亳州市教育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审核汇总。
2.“一下”: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将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和上级下达的公用经费预算指标一并纳入预算,并结合分项定额标准等因素,统筹安排园内的经费,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初步草案,经审核后下达园内预算控制数。
3.“二上”:园内上报预算草案。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一上”提出的预算建议数及有关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4.“二下”:批复学校预算。市财政部门在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后一个月以内将园内年度预算正式批复下达到市教育主管部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批复后15日内,下达年度预算。
(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和人力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园内要定期上报用款计划,市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资金。年终各预算单位要编制年度决算,同时全面分析当年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局审核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详细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教育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批,根据《市直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计〔2018〕108号)规定,按程序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管理
(一)岗位分离。会计、出纳、保管岗位实行分离,不得互兼,各自按岗位职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二)实行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填制会计凭证由会计人员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实行账、物分离。财产物资的增减以及支出、入库手续由保管人员负责办理,及时填制出、入库单,并登记保管账,每季末与财务人员核对相符,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盘点两次,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四)每项经济业务的处理程序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人员办理,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管理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及 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当月收支情况,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妥善 保管各种财务资料,定期整理会计档案,年终做好归档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食堂财务管理
(一)根据XX省教育厅文件《XX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意见》规范食堂经营服务,做到“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价格的稳定,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就餐的需要交纳职工餐费,成本与幼儿分开核算。
(三)幼儿伙食费用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不得纳入食堂成本,需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五)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食堂的主要原材料需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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