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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有关福利待遇(山西篇)
尤半山 08-23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292人已围观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直机关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有关福利待遇的通知
晋财行〔2019〕173号
省直各部门:
为更好的激励干部干事创业,解决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有关福利待遇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是指:
(一)中央选派到我省工作的中管干部,中央从省外选派到省直机关任职(挂职)的干部。
(二)省委从省外或省内跨市选派到省直机关任职(挂职)的千部,省委选派到省外挂职的干部。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省直部门派驻各市任职(挂职)并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干部。
二、福利待遇
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有关福利待遇是指吃、住、行等相关费用的报销管理。
(一)关于中央选派到我省工作的中管干部,中央从省外选派到省直机关任职(挂职)的干部,省委从省外或省内跨市选派到省直机关任职(挂职)的干部,以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省直部门派驻各市任职(挂职)并担任领导班子成员干部的福利待遇
1.房屋租金及必要的家具家电炊具购置费
中管干部根据《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13〕13号)通过周转房保障。
中央或省委选派到省直机关任职(挂职)的厅级及厅级以下交流干部住房由任职(挂职)单位提供,任职(挂职)单位无法提供住房,且交流干部在任职(挂职)地没有购买住房的,由任职单位按照厅级140㎡、处级100㎡的上限标准为其租赁房屋。本着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可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炊具。房屋租金和家具家电炊具购置费用由任职(挂职)单位负担。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家具家电炊具购置费列“商品和服务支出一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房屋租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一租赁费”科目,标准参照租赁地平均水平确定。租赁房屋面积超出规定面积的,超出部分的房屋租金由个人承担。水电气暖、网络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由个人负担。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省直部门派驻各市任职(挂职)并担任领导班子成员的干部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科级干部租赁房屋面积不超过 80m²。
交流干部在任职(挂职)地购买房屋的,应于6个月内腾退所租赁的房屋。
2.探亲交通费报销
由省外选派至省直机关任职干部每年可在任职单位报销不超过12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省内跨市选派到省直机关任职的干部每年可报销不超过18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探亲交通费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执行。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开支,列“商品和服务支出一其他交通费用"科目。
交流干部配偶随迁的,从次月起不再报销探亲交通费。
3.生活补助
到省直机关挂职的干部,可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9〕98号)精神执行,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领取生活补助。
(二)省委选派到省外挂职干部的福利待遇
1.探亲交通费报销
省委组织部对干部交流期间探亲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每月可由派出单位报销1次探亲往返交通费。探亲交通费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城市间交通费规定执行。当月因工作需要,无法探亲的,可以累积至以后月份报销。报销次数不超过省外挂职月份数。
2.生活补助
挂职干部的生活补助领取发放事宜,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9〕98号)精神执行。
三、相关事宜
(一)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中央从省外逸派到各市、省委选派到大原以外地区任职(挂职)干部的有关福利待遇由各地参照本通知精神确定。
(三) 中央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关于异地交流到省直机关任职(挂职)干部房屋租金、交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7〕15号)同时废止。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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