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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购置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不应交予财政部门

尤半山 尤半山 08-19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63人已围观

全总财务部

关于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购置的公务用车拍卖所得资金不应交予财政部门的复函

云南省总工会:

      你会《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公务用车处置收入相关事宜的请示》(云工请[2015]2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之规定、《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之规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15号)“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之规定,你会用工会经费购置的并参与公务用车改革的车辆,属于工会资产,拍卖所得的资金仍然属于工会经费,是工会资产的一部分,不应作为财政资金交予财政部门。

     望你会根据以上意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

    此复。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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