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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2023)
尤半山 08-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280人已围观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2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全总党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进一步推动工会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动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工会经审组织“审、帮、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社会组织(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和承担对被审计单位业务领导或指导、监督管理、督促和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依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按要求应当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或其他针对性举措,以及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开展监督检查、追责问责和运用审计整改结果等措施。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系统思维,推动改革创新。
审计整改措施应当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同时,注重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和完善制度相结合。
第二章 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各级工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
第六条 经审会定期向同级工会党组织和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第九条 经审会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审计查出问题的金额、性质、整改方式、整改时间、是否具备整改条件、“三个区分开来”等因素,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作出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责任追究情况、未完成整改的具体原因、分阶段整改事项和持续整改事项的后续整改方案等,同时提交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立行立改事项,一般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整改完毕;分阶段整改事项,一般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80日内整改完毕;持续整改事项,应当每半年向出具审计报告的经审会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第五章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经审会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
经审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以规范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提高审计整改率。
第十四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机制,按照已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等类别制定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经审会和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经审会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
经审会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账销号。对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成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完善整改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对确需分阶段整改或持续整改的问题,持续跟踪后续整改情况,直至销号为止。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纠正审计查出问题,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职能部门对经审会移交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采取日常跟踪督促和专项审计整改“回头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立审立改、边审边改,并将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进行核查。
经审会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定期审计项目,经审会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多次提醒督促仍无实质性进展,或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整改成效不佳的重大问题,经经审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经审会组织督查组,开展专项审计整改“回头看”。
第十九条 经审会应当在开展专项审计整改“回头看”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督查通知书,说明专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持专项督查通知书实施督查。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专项督查工作,为专项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经审会完成专项督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审计整改专项督查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作机制,加强经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监督、资产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
经审会应当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请,将有关审计结果、问题清单等,按规定移交或提供给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对经审会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移交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应当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反馈经审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工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经审会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会可视情况直接或者向同级工会党组织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者原因不充分的;
(三)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人员,或者对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有管理权限的工会党组织、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于2012年11月8日发布的《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12〕8号)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4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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