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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浅议行政事业单位应收款项管理

尤半山 尤半山 06-0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60人已围观

通过对近年的行政事业和相关乡镇的部门预算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来看,区直部门及乡镇不同年份或多或少存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现象。

笔者同时也发现,财政部在不同年份发布的准则、规则都对行政事业单位应收款项管理都有明确规。如:2012年12月5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2012年12月6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2023年1月28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13号令)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笔者发现上述规则和准则,主要内容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形成的各项债权,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进行定义。但对具体那些内容形成的债权在应收及预付科目内核算,还款冲账时间则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讲了不得长期挂账,具体时间没有表述。

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不得长期挂账,根据上述规定,借用公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进行还款或冲账。超过3个月不还,作为挪用公款罪处理。

通过对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计调查情况来看,该事项表现形式为一是预借差旅费;二是职工借用款;三是基建及修缮预付款;四是外借资金;五是部门单位往来款等。

笔者还发现部门和个人借款基本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还款或冲账,多数借款和预付款在一年以上,有的长达十几年、二十几年。对此建议,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电话联系或函证当事人,进行还款。对已经死亡的人员借款和其他原因单位已经不存在的事实,在资料充足证明的情况下,上会研究,集体讨论,在表决一致同意后,予以调账核销。

对此,潘集区审计局在今年的审计项目安排时重视部门和乡镇的债权清理,同时就此类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作了专题汇报,2023年将由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区委巡查办、区财政局两家配合,采取巡视联动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截至2022年底的公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的清理清查,确保单位(或个人)财政借款足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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