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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审计重点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06人已围观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社会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代表政府形象,公职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提高居民纳税意识。但因收入来源多元化、纳税意识薄弱等原因,目前仍然存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个人未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结合审计实践,笔者认为,在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注单位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审计中,一是查看单位有无对职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如通过计算机分析模型分析“210201其他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科目当年是否有发生额。抽查工资收入较高的职工,按月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查看单位是否进行代扣代缴;二是查看单位发放奖金月份有无代扣代缴记录。单位如果存在分多次发放奖金的情况,检查单位是否选择其中一次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余各次是否在发放时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查看单位代扣代缴全年个人所得税是否及时。根据工资收入取得的时间,检查单位是否在实际发放当月进行代扣代缴,是否存在平时未代扣代缴,年终一次性代扣代缴的问题。
二、关注职工个人是否按规定将全口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一是重点关注工资奖金、劳务费等是否全额纳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审计发现部分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是要求职工个人自行通过个税app进行个人综合所得申报。因此,应重点检查职工是否将工资、奖金全额填报,从其他单位取得的讲课费、稿费等劳务费用是否全额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二是关注除国家规定不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外的普通公职人员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职工个人在取得该部分收入时是否已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发放股息红利单位未代扣代缴,职工是否对该部分收入自行申报进行汇算清缴。三是关注通讯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是否纳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制定。在审计实践中,重点关注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计算是否合理。
三、关注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违规归集奖金逃避个人所得税高税率档次。根据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对于奖金名目较多,单项奖金金额较大的单位,可能存在人为归集或拆分一次性奖金金额,规避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高税率档次。在审计实践中,一是重点关注将分多次发放的多项奖金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只能将其中的一项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余各次奖金应在发放当月与工资合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年终作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二是重点关注将一次发放的奖金人为拆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综合所得。这种情况下,应将本次发放的奖金全部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可以通过奖金发放时间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和金额的关系来判断是否进行归集或拆分。
四、关注职工个人是否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根据规定,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或已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汇算退税的情况下,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审计中,重点关注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职工是否满足上述4个条件的其中之一,特别是对收入总额和需补税金额的判断,应重点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收入总额中是否将职工全年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其中进行计算,有无漏报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免税的项目是否全额计入工资总额中,如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公务交通补贴等收入是否计入综合所得收入;二是需补税金额是否按正确的税率级次进行计算,有无人为选择低税率级次而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人为拆分综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降低后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低于400元,以此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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