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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能否向女职工或全体会员普发慰问品(金)?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37人已围观
随着“三八”妇女节的临近,不少基层工会咨询关于“三八”妇女节能否发放节日慰问品或开展活动等问题,我们就来根据文件依据对大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三八”妇女节能向女职工或全体会员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吗?
答:文件规定“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而“三八”妇女节不属于文件规定的重大节日(传统节日)范畴,不能以此为由发放节日慰问品(如鲜花、蛋糕、聚餐等)。但是基层工会可组织“三八”妇女节活动。
问题二:“三八”妇女节活动是否属于工会活动;活动费用能否从工会经费列支?
答:如果“三八”妇女节活动是由单位妇委会组织开展,则不属于工会活动,所需活动经费不能从工会经费列支;如果是由工会女工委组织开展,就属于工会活动,所需活动经费可以从工会经费列支。
问题三:工会组织“三八”妇女节活动,能否发放奖品?
答:由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按照文件规定,开展设置奖项或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若活动方案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 500 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若活动方案是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具体标准按本地规定执行)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有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在使用经费方面应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避免在经费使用过程中“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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