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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食堂配送是政府购买服务吗?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58人已围观

提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指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包含“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那么,例如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服务并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则不应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如果这类服务的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那能否认为此类服务只能界定于政府采购服务,而并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回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购买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辅助性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提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请问签订一份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后,付款时间是否可以超过3年,比如分4年或者5年进行付款?

回答: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留言所述3年期限服务项目付款时间问题,应根据履约进度合理约定付款条件,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和条件进行付款。

提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那么对于一些特殊项目(例如白蚁防治)可能需要3-5年的服务时间才能根治,那么对于此类项目,是否可以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服务期为3年,质保期为2-3年?

回答:对留言所述白蚁防治等需要多年执行的项目,可以按照整体防治目标设定采购项目,可一次性付款分年实施,也可按进度付款,但不得要求供应商签订服务期超过或变相超过3年的合同。

提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明确: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请问该条如何具体执行?因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

回答: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超过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

提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这里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改为“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可理解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定是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或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购买,不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当然也不是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一句话,政府购买服务必定是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服务并不一定是政府购买服务,这样理解正确吗?

回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虽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但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无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提问:请问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等价的吗?若不是,不具行政职能的单位适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吗?按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受《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限制吗?

回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1.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基本含义一致;2.不具行政职能的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3.按政府采购法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受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限制。

提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现我镇有一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山市古镇镇水务事务中心)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水闸安全鉴定服务,请问水闸安全鉴定服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上述单位能否作为水闸安全鉴定服务的购买主体?

回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但可以采购本单位主业之外的辅助性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提问: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那么(1)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是否也不需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2)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回答: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1)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财政部第102号令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提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的“印刷服务”和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印刷和出版服务”有什么不同?谢谢

回答:集采目录中“印刷服务”和指导目录中“印刷和出版服务”中印刷服务内涵相同。此外,指导目录中的“印刷和出版服务”还包括出版。

提问: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购买物业服务是否违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若违背,那如何采购?2.是否只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不超过三年?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不超过一年?

回答:1.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如需采购物业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满足上述要求的服务类项目均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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