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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规依据(51-100)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461人已围观

5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规定、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2】《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四、监督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制度,认真受理和查处各种乱收费案件,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通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或票据稽查,监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反弹。【3】《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二是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6】《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5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2】《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四、监督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制度,认真受理和查处各种乱收费案件,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通过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或票据稽查,监督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反弹。【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二)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5】《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5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六、加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促进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继续研究将现行一些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要改进现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在一些部门或单位试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部门或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部门或单位的支出与其取得的收入不再直接挂钩,实行零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要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收支两条线”日常管理与年度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按照职能分工要求,明确和落实有关管理、监缴和检查责任,督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要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进一步提高财政专户和国库服务水平,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拨付给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及时拨付到位。【2】《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5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坐支、转移、挪用非税收入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六、加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促进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继续研究将现行一些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要改进现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在一些部门或单位试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部门或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部门或单位的支出与其取得的收入不再直接挂钩,实行零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要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收支两条线”日常管理与年度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按照职能分工要求,明确和落实有关管理、监缴和检查责任,督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要继续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继续扩大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完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中央财政、中央部门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及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保证地方代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或中央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要加快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5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未履行审批手续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06〕44号)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项目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从严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程序的拟建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必要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5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资产登记不及时、不完整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5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应报废、核销的资产长期挂账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5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租、出借资产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报废、核销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6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二、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者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漏编采购事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不真实、不准确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或执行脱节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规调整采购方式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6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5】《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7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87号)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7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对巡视、督查、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整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200648号)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十四)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十五)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十六)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发〔201520号, 201771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第十八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20733号)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四)内部管理方面

7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申报、管理、执行或监督机制,未明确各预算级次单位的职责权限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7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无预算编制、执行、检查制度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2】《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7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计划、论证、预算、授权与审批、招标、合同、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200268号,〔201414号修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主席令〔199421号,〔201822号修正)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7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管理办法或制度不健全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已经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单位内控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7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或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200648号)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3】《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二十)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7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设备、车辆、图书等大宗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存在未按相关制度执行问题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5号,〔201790号修订)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号,〔201790号修订)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7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无效果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200648号)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号)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68号,〔201790号修订)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7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履行本行业或本部门工作职责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421日印发)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8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党组织未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8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党组织未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8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党组织未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8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8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8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8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8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8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19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8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新官不理旧账”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二)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整治群众身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包括:
6.“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重招商轻落地、轻服务,影响营商环境。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对中央精神只做面上轰轰烈烈的传达,口号式、机械式的传达,不加消化、囫囵吞枣的传达,上下一般粗的传达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整治严重影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影响中央政令畅通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
1.对中央精神只做面上轰轰烈烈的传达,口号式、机械式的传达,不加消化、囫囵吞枣的传达,上下一般粗的传达;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91.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整治严重影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影响中央政令畅通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
1.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92.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做表面文章、过度留痕,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整治严重影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影响中央政令畅通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
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做表面文章、过度留痕,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93.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益至上,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说一套做一套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整治严重影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影响中央政令畅通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
2.地方和部门利益至上,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说一套做一套。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9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急功近利、脱离实际,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一)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整治严重影响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影响中央政令畅通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
3.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急功近利、脱离实际,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95.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颐指气使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二)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整治群众身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包括:
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颐指气使;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96.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搞特殊、耍特权,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二)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整治群众身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包括:
搞特殊、耍特权,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7.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态度差、办事效率低,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APP运行“僵尸化”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二)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整治群众身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包括:
5.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态度差、办事效率低,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APP运行“僵尸化”。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98.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重招商轻落地、轻服务,影响营商环境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二)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整治群众身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包括:
6.“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重招商轻落地、轻服务,影响营商环境。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9.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 乱拍板、乱作为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三)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重点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严重影响改革发展高质量的突出问题。包括:
7.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 乱拍板、乱作为。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0.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责任  

审计适用法规依据: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3】《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中纪办发〔20188号)
二、工作重点
(三)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重点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严重影响改革发展高质量的突出问题。包括:
8.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责任;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8月修订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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