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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中所称“外方特邀代表”是指哪些范围?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48人已围观

问题:本人因工作需要,近期在学习文件中遇到困惑,特向贵单位咨询。在财政部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中,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除外方特邀代表或存在外交对等接待的情况外,不得承担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用。”其中外方特邀代表,该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中方因会议需要,特别邀请的外方嘉宾?还是特指,外方人员因会议需要自行或另外邀请的外方特别嘉宾,既外方邀请的外方嘉宾?此段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何种形式的经费铺张浪费?该如何理解?诚盼回复!

答:《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第二条规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国际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与此相应,第二十五条所称“外方特邀代表”,是指会议举办方,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外国有关团体或机构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别邀请的外方正式参会代表。

上述条款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具体举措,是规范外宾邀请工作的具体举措,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国际会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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