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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市公立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69人已围观
H市公立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立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Z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和《Z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工作负总责。学校要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主管后勤副校长、总务主任和食堂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全面管理食堂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加强对食堂的有效监管;坚持安全原则,切实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维护校园稳定;坚持质量原则,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
第五条 学校应明确食堂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规范食堂业务操作流程、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学校食堂财务审批人为校长、或授权主管后勤的副校长。审批人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根据其重要性由学校领导班子或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专业技能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实行独立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学期结束前必须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第八条 加强食堂经营管理。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学校要加强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财务监督检查,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九条 学校食堂收入。学校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如:爱心营养餐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学生伙食费收取标准的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本校食堂伙食供应办法合理确定。
1.食堂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可以在学期初(或月初)向学生预收伙食费,按月按实结转收入,期末结算,多退少不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按实结算,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给符合享受“爱心营养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午餐,确保为受助学生在校就学期间每天免费提供一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实行包餐制供餐的,学校应合理定价,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实行选菜制供餐的,可采取按当年营养餐资助标准将补助存入学生就餐卡等方式,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他方式替代,同时避免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第十三条 收取伙食费时由学校食堂财务人员出具由财政监制的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上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签字。现金收取的伙食费原则上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十四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以及学校代办服务性项目记入食堂收入。学校(食堂)不得收取首次办理就餐卡的工本费。不得擅自套取、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食堂的支出成本核算。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依据,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和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特别是公务接待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单设水电表,未单设水电表的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校班子集体决定水电费分配比例。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不含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不得列支食堂人员个人商业保险费。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教师与学生人工成本原则上按就餐师生人数比例分摊。
3.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计入成本。
食堂配置设备原则上应由财政资金保障,需要在食堂经费中采购的设备,必须是食堂专用设备,且需填写《H市学校食堂设备采购申请表》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后执行。
学校食堂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食堂设备的完好率。学校如需在折旧年限末满前报废食堂设备,需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努力控制食堂运营成本,最大程度地降低伙食成本,让利给师生。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
为确保师生的利益,各校应确保师生的原料成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不低于70%。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所有支出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共同签字,涉及采购的由验收人确认签字后报食堂会计审核、食堂财务审批人签批后才能报销入账。
第十八条 学校在结算食堂采购业务时,必须确保物资供应单位、发票开票单位和收款单位相一致。如开票单位没有开设对公账户,在开票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账号的前提下,可将相关款项汇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应及时结算食堂采购业务,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在当月结清。严禁跨学期进行食堂成本结算。
第二十条 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分析。
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每月进行伙食分析,确保学生伙食质量。
实行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的食堂,应根据收支情况,及时调整伙食价格,确保学生伙食质量,原则上学校食堂当年收支基本持平,不得形成结余。如有亏损,亏损比例应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第二十一条 包餐制学校在学期末应和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退还,不得截留。实行充值卡的学校应及时退还毕业学生多余的预存款。
第二十二条 食堂的历年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物资要签订购货合同,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肉、米、油、煤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食品配送目录内的物资,根据食堂食品配送制度规定,必须在食品配送目录名册企业当中选取。目录外物资自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有关资料等报学校职能科室备案。食品供应商的选取需经校班子集体商量决定,并执行回避制度,与学校领导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制度。学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物资实行集体采购,必须实行双人或多人参与采购,且采购人员要做到定期轮换,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物资采购人员不得参与菜单的确定。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事求是,严禁通过挂靠方式向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采购。
第二十五条 必须建立物资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学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所索取的资料应加盖供方单位印章或供方亲笔签名的原件。
第二十六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进的物资要经验收或保管等相关人员的验收,验收或保管人员对采购的所有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清点和查验,并签字负责。查验合同供货方与票据出票人一致,同时查验合同供货方与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单位名称的一致。
第二十七条 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验收和领用登记,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大米、面食、食油、辅料等需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必须附《入库单》后登记入账。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及时登记入账。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及时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同时,应该做好退回记录。现购现用原辅材料的购入和交付使用,可不通过填制《入库单》与《出库单》,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或发票直接列入伙食支出。
物资出库时做好领用登记。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并填写《出库单》,《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字并及时登记入账,月末对当月的《出库单》进行汇总,并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品组织清查盘点,并制作《物资盘存表》,对盘盈或盘亏的物资应按规定单独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账实相符。学校对库存物资盘点进行监督指导,如实反映盈余情况。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学校应合理估计库存物品使用量,有序采购,确保期末清空库存食品。
第二十八条 拥有下属校区食堂的中心校原则上应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加强对校区食堂工作的监管力度,在全校范围内建立完备的食堂内控制度,确保全校食堂(包括校区食堂)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食堂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票据。由学校会计到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购领,并由学校报账会计进行保管、登记。
食堂需用票据时,由学校食堂会计到学校会计处领用,再由食堂会计进行保管、登记。
第三十条 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出纳使用票据时,到食堂会计处领用登记,票据使用结束交还食堂会计,并进行注销登记。
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经营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会计对出纳的票据使用进行监管,指导。票据的存根统一由食堂会计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要成立膳管会和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可由工会主席、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每学期末,学校食堂必须向膳管会汇报本学期的收支及找还等情况,并抄报总务处、校长室各一份,要定期向师生公布食堂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或投诉。学校应定期向师生、家长就食堂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查找食堂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校长、食堂管理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公示、公开制度。学校应根据《z省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建立本校食堂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安排专人及时在学校公开栏、“H市学校食堂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学校组织就餐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定期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对食堂工作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并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全市各类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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