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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一体化应用案例——关于资金支付的会计处理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352人已围观
一、案例材料
甲事业单位为中央预算单位,于2022年8月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后,财政资金通过财政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支付。2023年1月至2月,甲单位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1月2日,后勤管理部门职工王某住院借款50000元,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中央财政以前年度安排的基本支出经费)支付,会计人员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直接向王某支付借款。1月10日,王某结算 1月2日借款,应报销住院费52000元,会计人员为王某办理了结算手续,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直接支付至王某个人账户2000 元。
2.2023年1月13日,会计人员从财政资金账户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30000元,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0000元,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支付;委托收款的电费10000元,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支付。会计人员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及实有资金账户入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1月15日,银行从实有资金账户代扣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款已缴纳至税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银行委托收款回单进行账务处理。1月19日,银行从实有资金账户委托收款电费10000元,会计人员根据银行委托收款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3.2023年2月20日,业务部门购入一批价值20500元自用材料,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中央财政当年安排的基本支出经费)支付,且货物验收入库。2月22日,业务部门使用人员发现该批材料存在瑕疵,跟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商家同意退货。2月23日,该笔款项被退回零余额账户,财务部门已收到退回通知书,相应预算指标已恢复,业务部门同时将材料退回给商家。
4.2023年2月27日,A 项目结束,项目结余资金100000元,会计人员通过其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后,按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上缴国库。本案例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2023年1月2日业务。
分析: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 号》(以下简称《解释 5 号》)“一(二)1.财政资金支付的账务处理”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甲事业单位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23年1月2日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 5000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5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50000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50000
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此笔预算会计也可不做处理,待结算时一并处理。年末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2.2023年1月10日
财务会计
借:单位管理费用 52000
贷:其他应收款 50000
财政应返还额度2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2000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2000
注:如果在 2023年1月2日预算会计未做处理,则1月10日预算会计的分录为:借:事业支出 52000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52000
(二)2023 年 1 月 13 日业务。
分析:按规定中央预算单位一般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但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22〕5 号)规定,有五种情形可以划转:一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二是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三是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四是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五是财政部(国库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只有涉及到上述五种情形的会计业务才可依据《解释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依据《解释 5 号》“一(二)2.按规定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的账务处理”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可在‘银行存款’或‘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或采用辅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金额,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1)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实有资金账户入账凭证,按照凭证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2)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甲事业单位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23年1 月13日,划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委托收款的电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3000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20000
财政拨款收入 10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财政拨款资金30000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20000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0000
2.2023年1 月15日,银行从实有资金账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0 000
贷: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2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2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财政拨款资金20000
3.2023年1 月19日,银行从实有资金账户委托收款电费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1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1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财政拨款资金10000
(三)2023 年 2 月 20 日业务。
分析:依据《解释 5 号》“一(二)1.财政资金支付的账务处理”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凭证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依据《解释 5 号》“一(二)3.已支付的财政资金退回的账务处理”有关规定,“发生当年资金退回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收到的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上的退回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支付时使用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支付时使用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
甲事业单位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23 年 2 月 20 日支付时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 20500
贷:财政拨款收入 205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205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20500
2.2023 年 2 月 23 日退回时
财务会计
借:财政拨款收入 20500
贷:库存物品 20500
预算会计:
借: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0500
贷:事业支出 20500
(四)2023年2月27日业务。
分析:依据《解释 5 号》“一(二)4.结余资金上缴国库的账务处理”有关规定,“因项目结束或收回结余资金,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通过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统一上缴国库的,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或银行汇款单上的上缴财政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甲事业单位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财务会计
借:累计盈余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预算会计
借: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10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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