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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一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840人已围观
一、报告日后调整事项
(一)报告日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3 号》(财会〔2020〕15号)相关原文如下: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即《政5府会计准则第 7 号—会计调整》(以下简称 7 号准则)所称的年度报告日。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单位不得对已记账凭证进行删除、插入或修改。
(二)报告日后调整事项
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3 号》(财会〔2020〕15号)相关原文如下:
7 号准则规定的“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报告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自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单位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报告批准报出日一般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告报出的日期。
2.《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相关原文如下:
第十七条 报告日以后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报告日的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
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报告日以后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项,不影响报告日的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与报表调整
(一)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四、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 ||
(一)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 (二)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 | (三)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或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 |
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单位应当按照 7 号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应当根据 7 号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应当根据 7 号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具体按照本条(一)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二)报表调整
(一)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 (二)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 | (三)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或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 |
7号调整准则—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 7号调整会计准则—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视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比照本准则第十四条(二)的规定进行处理。 | 7号调整会计准则—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
7号调整准则—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 7号调整准则—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并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 |
7号调整会计准则—第十四条(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其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视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期间已经得到更正。 |
(三)具体规定
(一)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 (二)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 | (三)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或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 |
1.在发生调整事项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 1.按照本条(一)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账务处理的规定,在发现差错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 具体按照本条(一)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1)涉及盈余调整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费用 | 同左边 | 同左边 |
(2)涉及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预算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预算支出的事项,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 | 同左边 | 同左边 |
(3)不涉及盈余调整或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 同左边 | 同左边 |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
(1)报告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 | (1)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会计差错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报告期期初、期末会计报表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报告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 | (1)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者本期数作相应的调整 |
(2)调整事项发生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 | (2)调整发现差错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 | (2)对当期编制的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者上期数进行调整。 |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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