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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249人已围观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
《通知》规定:
“全面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规定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涉企基金项目目录规定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均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建立健全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中央《决定》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执行。所有上述收费要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应拒绝交费。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对不执行国家关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优惠政策,应立即予以纠正。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禁止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举办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行政机关和单位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强制性的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发展改革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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