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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知识系列问答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621人已围观
办公用房建筑标准是什么、装修有什么要求、使用面积具体是多少?这些你都清楚吗?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阿左旗纪委监委联合阿左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推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知识系列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1.什么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是依据什么办法执行的?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12月2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2月3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3.旗县一级党政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执行什么标准?
旗县级正职30平米,旗县级副职24平米(含挂职副旗长),正科级18平米,副科级12平米,科级以下9平米,其他人员9平米(包括备案制管理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社区民生等人员)。
4.苏木镇一级党政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执行什么标准?
苏木镇按正职24平米(含套间休息室)、副职18平米、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每人9平米的核定标准执行。
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能否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置利用?
不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管理范围。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单位超标准面积部分的办公用房,或因机构撤销、合并、迁移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6.党政机关在使用办公用房过程中还需注意些什么?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严禁杜绝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会、商会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7.如果领导干部或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超标会受到问责吗?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建设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使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8.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在中央有关规定出台前,全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套转职级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按套转前的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标准执行;由领导职务晋升为职级公务员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按原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按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职级公务员或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仅晋升职级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不变。
9.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配备两处办公用房的如何安排?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需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兼职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报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
10.对苏木、镇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寝办合一”如何整改?
考虑到苏木、镇实际,苏木、镇机关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寝室(宿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楼栋或楼层集中设置,原则上不得与办公室连通。如使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可在办公室内自行安排。极少数苏木、镇老旧办公用房实行“前半间办公、后半间住宿”的“寝办合一”模式,使用面积超标的,原则上应当通过调整等方式实现办公室与寝室(宿舍)分设。
11.超标办公用房如何进行整改和清理腾退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的,应当采取以大调小、合用办公的方式进行整改。对不能通过调换或合用方式解决的,在确保空间合理有效利用的前提下,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单位可采取工程改造的方式进行整改。对滥用工程改造方式甚至搞形式主义整改,导致办公室内的卫生间、休息室、阳台或其他区域“一封了之”弃置不用,或将其隔离出办公室后继续供个人专属使用,以及任由隔断后的空间闲置浪费等现象,应当予以纠正。
12. 窗口服务、援疆援藏、对口援建、交流挂职、扶贫、借调等人员办公用房能否保留
各单位派驻政务服务、便民服务、部门办事大厅(中心),专职从事窗口服务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不再保留其办公用房。援疆援藏、对口援建、交流挂职、扶贫和一年以内的借调等人员编制在本单位的,可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但保留的办公用房不能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在同一间办公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调人员,单位不再保留其办公用房。
13.在什么情况下办公用房可以调剂使用?
党政机关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办公用房面积未达到标准面积且办公条件确实困难的,优先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通过调剂无法解决确需租房的,须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党政机关不得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1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以出租、出借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党政机关已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上缴财政,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到期后不得续租(借),由使用单位收回,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已出租(借)未签订合同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党政机关不得以互换、变相买卖、转让下属单位、转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办公用房使用权。党政机关主管的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整改。
15.办公用房可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吗?
不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相互转换用途的,须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党政机关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1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吗?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17.使用单位存在什么情形,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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