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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养”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定性处理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3878人已围观
“私车公养”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公务用车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的变异。所谓“私车公养”,就是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车辆使用费用。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私车公修。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维修、装饰,相关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结算。
二是私票公报。将私车维修费、配件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发票以公车名义直接从财务报销,甚至以其他名目开列发票进行报销。
三是私油公供。为保障公车燃油供应,不少单位指定了加油站点,使用公务加油卡,统一结算油费,而一些私车也常常借机到此“揩油”。
四是私车“公用”。有的领导干部觉得使用公车办私事太过显眼,要求驾驶员或其他人员购买私车,自己以“租用”“借用”的名义使用,而用其他票据对车辆使用费用进行报销。有些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甚至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决议的形式,名义上是把自己的车拿出来为工作服务,实际上还是自己的私车,更多的是用于自己办私事,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
“私车公养”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甚至涉嫌职务犯罪,在违纪行为认定与处分上,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处理。
1、私车用来办公事,由公家支付私车费用的。这种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借用、占用个人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违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定性量纪处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党政机关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名义上是用私车办公事,实际上还是私车私用,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则涉嫌构成侵占公共财产。如果行为人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涉嫌构成贪污,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私车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则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3、借管理使用公车的便利,夹带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或者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由于私车完全与公务无关,其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论处,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案例】
违规借用其他单位车辆
1、2014年初,山东省济南市XX公证处在对某公司股东股权份额进行确认公证时,公证处时任主任张某以接送公证员现场办证为由,借用该公司大众牌轿车一辆,用于公证处日常工作,直到2019年6月被巡视发现后才退还。
2、2010年5月份,河南省W县交通局党委委员、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庞某,在单位与县S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县农村道理修建、养护开展合作项目期间,借用S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雪佛兰小轿车一台归单位使用,作为其办公及上下班接送用车。2015年7月27日,庞某兼任县S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后,继续使用该车,车辆运行所产生的加油、保险等费用均列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财务帐报销。庞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回借用车辆。
长期租车或以租代购
1、2010年12月起,浙江省开化县某设计院每月支付时任副院长、院长杨某1570元租车费用。2014年9月,设计院购入一辆汽车,因单位未获批用车指标,设计院将该车转手至原设计院工作人员郑某的母亲徐某,并租给设计院作为公车使用。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采用长期租车的形式租给设计院作为公车使用,累计支付徐某租车款41.4万余元,属于违规变相配备公务用车。杨某违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发放并领取油费补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1年12月,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郑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项均已清退到位。
2、昆明市M管理处处长张某违规决定长期租车问题。2016年昆明市车改以后,张某于2017年8月7日组织召开昆明市M管理处处务工作扩大会,研究决定按月租赁车辆。管理处通过每月签订租车合同的方式,从昆明市某定点租车单位长期固定租用车辆,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固定租用越野车4辆。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固定租用越野车1辆,共支出租车费用67.92万元。2019年12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2年8月,李某任J市水利局党组成员、水政监察支队长后,违反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长期租用车辆的规定,提出由水政监察支队出面租用公务用车,并于2012年12月3日组织召开支队班子扩大会,决定租用支队办公室主任刘某的捷达车。水政监察支队未将租车情况向市水利局等上级有关部门书面请示或得到批准同意。2015年11月13日,在J市公车改革前,李某召开班子会决定停止租用刘某车辆。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13日,水政监察支队共支付车辆租金、燃修、保险、审车等费用共计127570元。2016年6月27日,J市纪委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4、2011年底,G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薛某违反《G市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班子会上提议租用私人车辆用于公务。2012年3月15日,经薛某同意,节水办工作人员贾某、赵某将各自新购买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交给该办使用,并签订租车合同。该节水办未将租车情况向市水利局等上级有关部门书面请示或得到批准同意,且在G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长期租用车辆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未纠正。2016年5月下旬,该市纪委调查期间,节水办才停止租用车辆。2012年3月至2016年5月,节水办共支付两辆车租金(付至2015年3月15日)、燃修费共计323061元。2016年6月27日,薛某被给到予党内警告处分。
违规租用个人名下非营运车辆
1、甘肃省某环卫所于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租用干部职工的7辆私家车,上班单位用、下班自己用,累计支付租金、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109.9万元。
3、北京L大学XX工程学院下属Y检测中心原常务副主任徐某,私自决定将自己的私家车出租给检测中心,但仍归自己实际使用,六年半时间里报销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7.7万余元,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江苏省淮安市F区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徐某乙,在单位已实施公车改革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长期租用职工私家车,且将车辆交由该职工个人保管使用,三年多签批支付租赁费10.8万元、汽油费3.2万元。徐某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规报销私家车费用
1、嘉峪关市R苗圃主任张某违规报销私车燃油费、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问题。2014年至2021年,张某以“私车公用”的名义给自己和R苗圃部分干部职工、租赁户私家车加油,并安排工作人员用公车燃油票据套取现金用于公款吃喝,先后违规报销、套取燃油费共计41234.79元。张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3年4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嘉峪关市R苗圃出纳李某违规报销私车燃油费、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问题。2014年至2021年,李某多次违规报销个人私家车燃油费,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给个人私家车加油,共计金额9809.05元。2023年4月,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太原市W区重点项目建设督导员、四级调研员张某某私车公养、失职失责问题。张某某在担任W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抓作风建设不坚决,管班子、带队伍宽松软,该局先后有3名班子成员、10名中层干部私车公养,其本人也先后25次违规使用单位公务油卡为其个人车辆加油,共计7000元。2021年3月,张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4、大兴区G镇水务站原站长张某某私车公养问题。2011年至2016年,张某某在担任镇水务站站长期间,多次将个人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及通行费在镇水务站、水厂报销,共计人民币114169.65元。2021年3月,张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016年4月,怀化市D局局长贺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个人车辆燃油费及维修费共计38127元,贺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D局局长职务。
6、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某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县级)沈某在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要求司机驾驶公车接送其打网球、接送其在外省上大学的女儿往返学校与家中等。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沈某利用单位公务加油卡未绑定公车的漏洞,借驾驶公车开展公务之机,多次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2辆私车加油,累计花费5500元。2021年8月,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违纪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该市委组织部;同时,给予其调整职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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