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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参考(浙江省)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583人已围观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具体包括:
(一)应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等。
(二)应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应缴款、借入款等。
第三条 各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督促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及时结报往来款项。
第五条 各单位对预付、垫付的各类应收款项应当实行“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清理结算,避免长期挂账。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违规出借或垫付资金。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
(一)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而发生的公务出差借款,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各类预付账款,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报手续。
(三)其他应收款项,原则上应在业务事项完成后1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
(四)应收票据,应于到期日办理结报。
(五)各类应收款项,原则上均应在年终结账前完成结报,如因客观原因需跨年度结报的,业务经办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
第八条 单位干部职工调出、退休前应当及时结清个人的各项借支预支款项;对其经办的各项应收款项业务应办理交接手续,落实催收、结报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对应付款项应当区分不同性质,实施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对应付款项进行确认和账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一)对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各项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各项应纳税款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二)对各类暂存款项,应划清与应缴款项、其他收入和代管经费的界限,按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以及由单位代管的款项,不得作为暂存款项核算管理。对确认为暂存款项的,应及时清理和结算,有明确约定时间的,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结算;没有约定时间的,原则上应在事项发生当年年底前全部结清。
(三)对各类应付款项,应及时清理,有明确归还期限或支付时间的,应按时办理结算;没有明确时间的,原则上在事项发生当年年底前全部结清。
(四)对事业单位经批准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
(五)对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入或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在及时做好日常结算工作的同时,要定期开展全面清理,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往来款项,要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往来款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作好清收、清欠、核销、账务处理等工作。
(一)对于收支挂在往来款项的,应核实后确认收入、支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历史遗留的属于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款项,应作出书面说明,列明项目名称、形成原因、来源、依据、拟缴资金金额等,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再填制《缴款书》作“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三)对属于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以前年度支出退回的资金,应作出书面说明,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以前年度支出退回流程操作。
(四)对属于单位自有资金账户上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应作出书面说明,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再将资金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五)对挂在往来款项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息收入核算问题的通知》(浙财函〔2019〕504号)规定,规范核算并统一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六)对拖欠企业的质量保证金等账款,应按省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及时清欠。
(七)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各项往来款项的结报和账务处理。
(八)属于会计核算技术性错误的,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九)已形成呆账、坏账的往来款项核销,应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4〕60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偿。
第十三条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真实反映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资金安全,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报送上一年度往来款项清理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往来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对往来款管理不重视、长期挂账、会计核算不规范、清理不及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利用往来款账户隐瞒、截留收入,违规核销,偷逃税金,转移挪用资金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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