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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偿付的其他应付款项核销操作案例(参考)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119人已围观
《政府会计制度》“2307 其他应付款”科目说明"...(五)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这里明确了无法偿付或债务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的核销流程及会计处理,但具体报谁批准,怎么核销却语焉不详,也没有操作性,确认收入后是留于单位使用还是上缴财政也无定论,这也是大家比较困惑之处。
小编在瑞丽市财政局官网看到一则公告,关于瑞丽市财政局本级对“往来款项账龄已达10年,且近三年来相关单位及个人未与我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公司已经注销或被吊销注册登记,无法取得联系。”的其他应付款项进行核销的操作,报经本级财政局班子集体审议批准,并进行公示,再予以核销。也不失为行政事业单位可借鉴之案例。
我们参照瑞丽的作法提出以下解决路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类似业务核销时,取得如债权人死亡、破产、注销或无法联系且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等确凿证据后,应提交给主管部门集体审议批准,按程序进行公示一定时间后予以核销处理。至于核销后所获取的利益是留于单位还是上缴财政应视情况而定,一类是单位发生了支出义务或购入资产所形成的无法偿还的其他应付款,因未有现金流出,相当于原有支出或资产成本的抵减,实质上属于财政存量资金,应予以上缴财政;一类是暂收性质的其他应付款,虽不属于非税收入性质,但确认收入后实际取得现金收益,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比照非税收入上缴财政。经费全额保障单位一般应全部上缴财政,按比例保障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一般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支出。
下面摘录瑞丽市财政局操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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