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1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14.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16.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17.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18.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1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20.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2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2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24.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2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26.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2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2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8.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10.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1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2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2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2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35.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7.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10.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1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1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等。14.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1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1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或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17.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1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24.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2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27.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29.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30.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第七方面:违反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公务交通工具等管理规定3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3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33.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34.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35.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3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3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38.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10.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11.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14.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1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1.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3.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4.党组织在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5.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7.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1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12.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1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1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16.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1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18.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19.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20.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21.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22.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23.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2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