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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325人已围观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后,在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专门向项目委托部门提交的关于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履职情况、财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的报告,它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质量等方面的综合体现。那么如何写好审计结果报告?

一、审计结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客观性。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必须事实清楚、数据真实。审计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整准确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把握事物的本质性特征,做好审计定性。并以审计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写实的手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力求避免主观色彩。

(二)相关性。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当与被审计者个人有责任关系。对于查明的一般性会计账务核算处理过失等与被审计者个人无责任关系的问题,无需详细反映。而对于虽然没有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反映,但与被审计者个人有关的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实情况、审计未查明的一些疑点问题等,则应当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如实反映。

(三)明确性。在表述审计发现的问题时,应注意明确与被审计者的责任关系。如一项经济事项是由集体讨论决策的,应通过查阅会议纪要等手段,明确是否是被审计者的责任,并进一步明确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并采用恰当的文字对责任确定予以说明。

(四)稳健性。在反映问题和作出评价时,保持客观和审慎的态度。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而经济责任的确定又缺乏统一标准,审计潜在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审计人员不能简单地以现在的眼光、政策和标准去判别过去事情的正误,不脱离当地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环境去静止地评价业绩和责任。对情况比较复杂无法分清楚责任的,可采取写实的办法将问题反映清楚。

(五)通俗性。在写作要求上,做到结构规范清晰,语言简洁通俗。审计结果报告应做到层次条理清晰,结构规范合理。文字表述应通俗易懂,做到简练、准确,符合审计公文语体,不使用模棱两句的文字和夸张的语言。

二、审计结果报告的基本结构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审计任务情况、被审计者任期任职情况及所在单位基本财务状况等,指出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程序方法、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所在单位的经济性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与经营规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审计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等。

(二)审计认定的事实。对于审计已经查明,并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中反映的单位的问题,一般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对于已经查明的,但未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中反映的问题,如果与被审计者有直接责任关系的,也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如实反映,如审计发现的个人挪用、贪污公款嫌疑,委托部门要求查实的情况,群众举报事项的审计情况等等。对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需反映资产核实情况,以模清家底。如前任已有资产核实资料的,可进行前后任比较分析。

(三)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财政财务收支评价,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二是经济责任评价,包括任职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亏损原因分析、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三是被审计者个人的遵纪守法情况,但由于审计手段有限,只能针对账面上反映的资料进行审计和评价。此外,在注意稳健、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工作取得的重要业绩也可适当评价。

为公正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在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坚持四个原则、划清四个界限。四个原则是:一是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加以评价。二是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应抓住重大的经济责任事项进行评价,切中要害。三是谨慎性原则。充分考虑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诸多因素,如宏观经济环境大气候、政治及有关部门行政干预等对经济责任的影响,做到用语恰当,留有余地。四是独立性原则。审计机关应有超脱意识,排除各种干扰,独立作出评价。四个界限是: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划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界限;划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划清现任领导责任和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在责任的确定与划分方面,需要注意几个具体情况:一是并非存在的每个问题都要确认领导责任。有些是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差错,就无需确认领导的责任。二是不能仅根据问题金额的大小来推断业绩的好坏和责任的大小。如有的乡镇负债高,但主要是用于投资建设,以后可能会产生社会、经济效益;而有的乡镇负债低,但主要是消费性的,这就要结合审计查明的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公正地评判好坏。三是在乡镇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注意区分镇长与书记的责任。对由集体拍板的决定,应通过查阅会议纪要、进行问询调查来判断是否是书记的责任。如是,则可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一并反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是正在诉讼中,可能对整个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二是因审计手段、审计力量、时空因素等限制,无法进一步查实或查无证据的事项;三是未进行审计的内容或未履行某种审计程序的情况,如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完整的存货盘点资料,审计人员无法在此基础上展开审计抽查盘点;四是审计发现但尚未查清的一些违法违纪嫌疑或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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