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1、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第五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第七大点“加强资产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后上缴国库。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1030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所收款项虽然全额上缴财政,但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第三种情况和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行政单位或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的第十三条“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到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开具税务发票,先税后上缴非税入国库。2、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12.1发布)的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其中的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0号相关内容如下:“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具体分录如下:(应缴增值税=(30000/1.03)*2%=582.52元、应交城建税=582.52*7%=40.77元、应交教育费税=582.52*3%=17.48元、应交地方税附加=582.52*2%=11.64元)【注:如果在2023年转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