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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买信托产品“踩雷”,事业单位理财遭血本无归!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404人已围观

多年前,因相信银行工作人员代理的理财产品“保本保息”,湖南一家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结果却“上当”遭遇惨重损失。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下称“环保研究院”)和工商银行长沙东塘支行(下称“工行东塘支行”)因不服一审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纷纷提出上诉,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工行东塘支行工作人员在推介理财产品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承30%的责任。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湖南环保研究院此前通过银行购买理财时,是与一家名为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相关认购合同,而这家公司实控人已于2019年4月因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与此案相关的其他判决书显示,不少个人投资者也在当地工行、中行、农行等经由银行工作人员推介购买上述产品,而导致财产损失,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事业单位投资遭遇“血本无归”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事情缘于2013年9月,时任湖南环保研究院院长的马某主持召开会议,商讨了环保研究院闲置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宜。

在工会主席和财务部长的介绍下,环保研究院决定在风险可控、保本保息的前提下,利用研究院闲置资金500万元购买由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沣公司”)发行的名为“‘华润信托—岳麓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年利率为7%,购买期为一年(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

产品合同显示环保研究院认购的产品类型为“A类优先信托受益权”。该产品承诺书显示,博沣公司对优先受益人承诺保本保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查明,成立于2011年的博沣公司实控人为邓某,该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含金融、证券等,且未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在购买上述产品1年后,环保研究院并未收到博沣公司约定发放的本金及收益,此后,双方协商将合同续签3个月。然而,在到期后的2015年,环保研究院却把博沣公司、工行湖南省分行及华润信托告上了法庭。案件审理期间,博沣公司的实控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也就是说,到期后环保研究院的这笔投资,非但没有获得收益,甚至连500万元的本金都没有拿回来。

诉讼中,环保研究院称,其购买上述委托理财产品是经工行东塘支行工作人员张某和柳某进行推荐,环保研究院基于对工商银行的信任,认为无风险才决定购买“岳麓6号”理财产品。环保研究院决定购买后从工行东塘支行拿回合同文本,签章后再送回工行东塘支行。但环保研究院对前述陈述事实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且工行东塘支行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此案纠纷产生的合同并不属于营业信托纠纷,而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此争议的焦点在于涉事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问题。


非法私募实控人因非法集资已被判无期
要说清楚上述财产损失纠纷中,各方责任的大小,还得追溯到上述产品是通过何种渠道销售这一责任的源头。而此案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及销售资质的博沣公司,打通了多家国有银行网点及银行工作人员的销售渠道,销售了相关理财产品。

根据法院裁定的事实,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博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某的授意和安排下,由博沣公司销售人员朱某、张某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在湖南部分区域的销售渠道,与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相关产品。

法院查明,银行客户在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相关产品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支付投资款。博沣公司通过上述运作模式,以委托认购“岳麓3号”“岳麓6号”等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沣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1.1亿元。

对于非法集资获得的资金,博沣公司实控人邓某主要用于集资本息、购买信托计划和关联公司的经营等。2018年11月,在邓某被逮捕3年多后,其被法院判处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被处以无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有证人冯某证明,环保研究院所购买的“岳麓6号”理财产品是工行东塘支行销售的,冯某负责衔接工行东塘支行副行长何某,将公司的合同都放在何某那里。

另一证人谭某证明,2012年11月,由工行长沙韶山路支行组织网点负责人和客户经理开会,博沣公司派人到谭某所在行推介信托产品对产品的组成和安全性进行重点介绍,说银行有资金监管、产品安全、无风险。除紫薇路支行、曙光大邸支行没有销售外,其余12家网点都参与销售。

银行被判担责30%,多家国有银行牵涉其中
法院根据相关材料一审认定,工行东塘支行向环保研究院就案涉“岳麓6号”理财产品进行了不当推介,且环保研究院系基于对工行东塘支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赖而作出投资行为。

法院认为,工行东塘支行工作人员在向环保研究院和其他个人推介博沣公司发行的案涉“岳麓6号”理财产品,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环保研究院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法院认定工行东塘支行应该对环保研究院投资本金500万元损失赔偿30%,即150万元。

同时,法院也表示,作为受害人的湖南环保研究院也有一定过错。即环保研究院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在对外投资时设置有相应规范的内部审批程序,其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应远高于普通自然人投资者。该院本身应了解相应金融投资法律规范且具有识别案涉委托认购合同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由此,法院认为环保研究院应当对自己作出的投资行为负主要责任。

在上述判决作出后,湖南环保研究院及工行东塘支行均表示不服,但法院在再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驳回了双方的上述请求,维持了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中国记者以博沣公司及其实控人涉刑事案件的相关条件,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出大量民事纠纷案件,且涉案的多为个人投资者与工行、农行等国有银行在湖南省当地的支行网点,而银行分支机构通常作为被告人身处其中。在银行与个人投资者的纠纷中,多个案件判例显示,银行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来源:证券时报)

【相关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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