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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考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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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考点1」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是以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提示】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考点收纳盒】车辆购置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辨析:
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车辆购置税 | |
用于销售、捐赠、投资、偿债 | 自产、进口小汽车 | √ | √ | × |
自产、进口大卡车、大货车 | √ | × | × | |
自用 | 进口小汽车 | √ | √ | √ |
进口卡车、货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 √ | × | √ | |
购置、受赠、获奖、接受投资小汽车、卡车、货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车辆 | × | × | √ |
「考点2」车辆购置税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车辆购置税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情形 | 计税依据 | |
购买自用(2022年调整) | 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 |
进口自用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 ||
自产自用 |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
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自用 |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考点3」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7.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8.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9.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10.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税。
(二)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
纳税期限 |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 | |
申报制度 | 一车一申报 | |
纳税地点 | ①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退税制度 | 情形 |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 |
计算公式 |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 |
车辆性质变化 | 情形 |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 |
纳税义务人 | 受让人/车辆所有人 | |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
「考点4」车船税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③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依法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税目与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税目 | 计税单位 | 备注 | |
乘用车(排气量)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摩托车 | 每辆 | —— | |
商用车 | 客车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①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②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整备质量每吨 | 不包括拖拉机 |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 |
【提示】
①拖船: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计征。
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 | 纳税时间 | 从当月开始纳税 |
计算公式 |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固定税额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 |
被盗抢、报废、灭失车船 |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②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
纳税时间 | 上述两种情况,应纳缴纳的车船税都是从当月起算。 注意这一点,这是计算题中的关键性细节 | |
转让过户 | 情形 |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 |
规定 | 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
车船退回 | 情形 |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
规定 | 可以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考点5」车船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车船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 法定免税 | ①捕捞、养殖渔船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③警用车船 ④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⑤新能源车船: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
法定减税 |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 | |
法定减税或免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
特定减免 |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
纳税地点 | 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
纳税申报 |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
【提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考点6」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电子凭证签订人共6种:
①立合同人。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②立据人。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③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④领受人。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⑤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⑥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提示】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并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等第三方。
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档次 | 应用税目或项目 | |
比例税率 | 0.05‰ | 借款合同 |
0.3‰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
0.5‰ |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 |
1‰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 |
5元定额税率 |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
【提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一)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税率0.3‰)
①购销合同包括各种购销类的合同,也包括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书单等;
②也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③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④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0.5‰)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②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材料和加工费分别记载的,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贴花;未分别记载的,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贴花;(从高原则)
③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0.5‰)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①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③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看下图)
5.财产租赁合同(1‰)
①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②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0.5‰)
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7.仓储保管合同(1‰)
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是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0.05‰)
①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②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③借款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具体形式 | 计税方法 |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
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 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期限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
借款方以财产做抵押,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 | 按借款合同贴花 |
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 就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计税贴花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 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
银团借款 | 各方分别在所执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
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 | 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
9.财产保险合同(1‰)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0.3‰)
①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②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0.5‰)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提示】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
①记载资金的账簿:计税依据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比例税率0.5‰:
②其他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5元/件。
【提示】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5元)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记忆面包】
14.特殊规定
①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
②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③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到角:
④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⑤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免税) | ①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③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④农牧业保险合同 ⑤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⑥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⑦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⑨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0.5%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
征收管理 | 纳税方法 | ①自行贴花办法 ②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或汇缴(同一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办法 ③委托代征办法 |
纳税环节 | 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 | |
纳税地点 | 就地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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