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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考点概括
尤半山 03-11 【注会税法知识点】 1112人已围观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考点概括
「考点1」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应税收入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责任。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方式 | 来源地确定 | |
销售货物所得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
提供劳务所得 | 劳务发生地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 |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 |
权益性投资资产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基本税率 | 25% |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1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
代扣代缴税率 | 10%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二、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收入的分类及其含义
销售货物收入 (营业收入) | 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 ||
转让财产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 | 含义 |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 |
企业清算 |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按如下方式确认收入: ①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②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
企业撤资 |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按如下方式确认收入: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收入) |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
利息收入(属于营业收入) | (贷款业务—营业收入,非贷款业务—投资收益或者财务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
其他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 | 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2.收入确认时间
收入类型 | 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 |
销售货物收入 | 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
提供劳务收入 | 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确认 |
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 |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
接受捐赠收入 |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
其他收入 |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 |
【关联贴纸】租金收入涉及不同税种的确认时间
项目 | 确认时间 |
增值税 | 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
房产税 | 租金收入按年计算缴纳房产税 |
印花税 | 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
企业所得税 | 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会计 |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特殊收入的处理
情形 | 处理 |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 ①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 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折让方式销售 |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已确认收入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2022年新增) |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
2.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行方:支出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性质 | 内部处置资产 | 外部移送资产 |
特征 | 所有权未发生改变 | 所有权发生改变 |
常见情形 |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提示】
①判断原则: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变化。
②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会计不能确认收入(销售产品会计确认收入)。
【考点收纳盒】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对比:
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 | × | ×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 | √ | × |
自产应税消费品在境内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 | √ | √ | ×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 √ | √ | √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 √(平均) | √(最高) | √(公允) |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投资方 | 转让所得 | 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
收入实现 | 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 |
税务处理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被投资方 | 计税基础 | 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取得后转让 |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纳税人 |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转让个人出资企业代持的限售股) |
转让代个人持有限售股 | 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能够准确计算原值的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
不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1-15%) | |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 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 |
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 ①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②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
【关联贴纸】转让限售股增值税处理
①持有期间: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②转让环节:差额计税征收增值税。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划入方式 | 税务处理 | ||
政府划入 | 投资划入 | 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
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 | 作为不征税收入 |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 |
其他无偿划入 | 确定应税收入 | 先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 |
股东划入 | 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 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
作为收入处理 | 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七)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提示】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收入不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纳税调减)
(1)国债利息收入
具体情形 | 税务处理 |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国债持有至到期 |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 |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照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损失)应计算纳税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投资收益)不包含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示】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考点2」扣除原则和范围、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
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准予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主要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在生产、经营商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其中:销售费用主要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管理费用主要注意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主要注意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税金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当期直接扣除,二是计入了资产的成本,慢慢扣除。下面给大家列举出来,不是让大家记忆,稍微了解即可。
是否扣除 | 扣除方式 | 税金 |
允许扣除 | 作为税金扣除 | 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口关税、环境保护税 |
计入相关资本 | 契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 |
不得扣除 | 增值税 | |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纳税调增)
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工资、薪金支出 | 据实扣除。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14%,包括: ①企业内设福利部门(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等)的设备、设施、人员工资社保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他福利等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2%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社会保险费 | ①基本“四险一金”可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规定范围内可扣除; ②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符合规定可扣除的商业保险准予扣除; ③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④企业购买的财产保险可扣除。 |
借款费用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的金额计入资本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扣除。 |
利息费用 | ①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数额可以据实扣除 ②如果是关联企业的借款,因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税,为了防止“实股明债”,规定了债股比,金融企业是“5:1”,非金融企业是“2:1”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①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的12%,准予当年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②不能直接捐赠(指直接将捐赠给予受捐赠者),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捐赠 ③包括:救助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④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①两个标准:一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一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销售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③企业筹办期间,发生与筹办有关的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①标准:销售(营业)收入的15% ②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③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④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保险费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扣除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①财产保险企业按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财产保险超额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其他企业,按收入金额的5% ③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委托个人代理除外) ④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
1. 工资、薪金支出
基本原则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 |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 ||
雇佣非正式员工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
劳务派遣用工费用 |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 作为劳务费支出 |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行权 | 实际行权时公允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工资薪金 |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要等待的 | ①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上是要确认费用的,但是税法不认可,因为税法坚持实际支付原则 ②等到可行权日之后,按照每年实际行权的数量,根据公允价值和实际行权支付的价格的差额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种类 | 标准 | 当年不足抵扣,以后是否还可继续抵扣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的14% | ×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的2% | ×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的8% | √ |
(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3.保险费
种类 | 扣除标准 | |
财产保险 | 可以扣除 | |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保险 | 基本保险 | 按规定标准缴纳的部分可以扣除 |
补充保险 | 在规定范围内可扣除 | |
商业保险 | ①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符合规定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②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
4.利息费用
扣除方式 | 适用范围 | 扣除标准 | |
据实扣除 |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③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④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 |
限额扣除 | 利率限制 | ①非金融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利率限制+本金限制 | ①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提示】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①利率限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②本金限制(债股比):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
5.业务招待费(60%,5‰)
扣除标准 | 孰低原则 | ①实际发生额的60%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销售收入 | ①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 即:会计“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税法“视同销售收入” ②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③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 | |
超过部分 | 当年不能扣除的部分,以后年度不得继续抵扣 | |
特殊规定 | 筹建期间 | 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股权投资企业 |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
一般规定 | 扣除标准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 |
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特殊规定 | 筹建期间 | 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特殊企业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不得扣除 | ①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7.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利润的12%)
扣除限额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指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过部分 | 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
捐赠要求 | 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直接捐赠是指直接将捐赠给予受捐赠者 |
特殊规定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8.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税前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资产成本+转出进项-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2)企业因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资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扣除方式 | 企业类型 | 扣除规定 |
扣除限额 | 保险企业 |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电信企业 | 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部分,准予扣除 | |
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
据实扣除 | 从事代理服务企业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 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0.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税收政策(2022年新增)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1. 关于可转换债券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纳税调增):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1.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五年内可以弥补。同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提示】这个五年内可以弥补,是指亏损年度后连续五年,不是指盈利年度的五年,也就是五年内不能弥补完的亏损,以后不得再弥补。
2.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2022年新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考点3」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
资产的税务处理
所谓资产的税务处理,是指这些资产以什么形式计入费用的问题,比如折旧、摊销等。
所谓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简单理解为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包括: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摊销)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提示】
税法规定的折旧范围跟会计规定有些不一样,不要混淆。比如会计规定所有资产都要折旧,但是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用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次月)
①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③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4.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税法与会计折旧年限差异处理:
①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差额纳税调增
②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折旧费<税法折旧费: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③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会计折旧费0<税法折旧费:差额纳税调减
(3)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6.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
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1.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项目 | 所得类型 | 税务处理 |
初始投资成本 | 投资收回 |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 股息所得 | 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免税) |
其余部分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征收企业所得税 |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损失项目 | 损失原因 | 可确认损失 |
现金损失 | 短缺 | 短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货币性存款 | 存入的法定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确定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损失 |
坏账损失——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 |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
股权投资损失 |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固定资产或存货 | 企业盘亏 |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企业被盗 |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
企业毁损、报废 |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
其他 | ①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考点4」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所谓一般性税务处理是指正常的交易的税务处理,双方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卖方以当次收入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买方买入的资产要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性质改变 | 改变方式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 |
税务处理 | 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 ||
企业债务重组 | 形式 | 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 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 |
债权转股权 | 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 ||
税务处理 | 债务人 | 支付的债务清偿额<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债务重组所得 | |
债权人 | 收到的债务清偿额<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债务重组损失 | ||
股权、资产收购重组 |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
企业合并 | 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 ||
企业分立 |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规定的5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的税务处理
(1)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债务重组 | 一般情况 |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债转股 | 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 |
股权收购 |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
资产收购 |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
合并 |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 |
分立 |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2)特殊性处理的方式
类型 | 具体规定 |
股权支付部分 |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非股权支付部分 |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计算比例 (3)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类型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一般情况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情况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分立一般情况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特殊情况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考点5」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免征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减半征收 |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
三免三减半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公共基础设施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
技术转让所得 | 一般规定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
【提示】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投入 | ||
不享受减免情形 |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
(二)税率优惠
15% | 高新技术企业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 | 一般情况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特例免税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0% | 非居民企业 | 一般情况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特例免税 | 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2022年调整)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表所示。
1.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 具体要求(同时满足) |
企业性质 | 只限居民企业 |
行业要求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盈利水平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
从业人数 | ≤300人 |
资产总额 | ≤5000万元 |
①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②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小型微利企业的税额计算(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年应纳税所得额 | 优惠 | 税额计算 |
低于100万元(含)的部分 | 所得额减按25% | 应纳税额=所得额×25%×20% |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所得额减按50% | 应纳税额=所得额×50%×20% |
提示:分段计算,0-100万元-300万元,各段相加。 |
【2022年新教材调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 注册地在境内 | 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注册地在境外 |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 汇总计算并缴纳 | |
非居民企业 |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境内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机构、场所 |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跟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①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税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基本原则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2.税款预缴
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2)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①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②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六)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先分后税)
纳税义务人 | 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 | |
纳税种类 | 合伙人是自然人 | 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 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所得范围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 合伙协议 |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
合伙人协商决定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 |
实缴出资比例 | 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 |
平均分配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
亏损处理 |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
「考点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 | |
直接计算法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间接计算法 |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考试的时候我们一般采用间接计算法 |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两个: ①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②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①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②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③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
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在间接计算法下,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注意:纳税调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②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某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③其他所得:参照前2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一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方法 | 适用状况及计算公式 |
按收入总额核定 | 适用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核定 |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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